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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十四 抵押权的内容
担保法
47,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48,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49,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50,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51,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56,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59,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61,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知识点:
1,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权利
--有权转让
--告知抵押权人,告知受让人
--不以抵押权人同意为要件
--提前清偿或提存
--明显低价转让的可要求补充担保
--否则不得转让
--擅自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转让无效(受让人可主动代还债务)
未登记的,转让有效
2,抵押权人的权利
--保全抵押物:抵押人过错(停止行为,恢复原价值,补充担保)
非抵押人过错(对赔偿金行使物上代位权)
--收取孳息权:债务清偿期满,被法院扣押
并非取得所有权(冲抵费用,优先受偿)
3,抵押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优先于执行权
--买卖不破租赁(先租赁后抵押)
--抵押期间,抵押物依法被继承,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抵押权人才开始优先受偿
4,最高额抵押:债权具有将来发生性和不确定性,后于抵押合同成立
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最高额抵押权实现时,若实际发生的债权高于最高限额的,以后者为限,超过部分为一般债权,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前者为限
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内容进行变更的,以其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不支持
担保法解释
55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65,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66,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已承担。
67,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68,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82,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进行变更,以其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3,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
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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