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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精讲笔记(3)

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精讲笔记(3):第三部分 民事法律行为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成立的含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完成―――事实判断

  双方行为,指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合意时成立;

  单方行为,又分为无相对人(如遗嘱),意思表示一旦完成就成立;

  有特定相对人(如解除合同),意思表示还需要到达相对人才成立;

  无特定相对人(如悬赏广告),意思表示一旦发出就成立,如登载在报纸上。

  2.生效的含义:当事人完成的意思表示获得了一个国家法律的肯定性评价―――价值判断

  3.生效的条件:

  ①行为人有相应能力:

  合同法上无行为能力则导致无效;限制行为能力,导致效力待定

  无权代理,无权处分也导致效力待定

  婚姻法和继承法上主体的能力有瑕疵,则行为无效,不存在效力待定

  ②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意思表示不自由和狭义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意思表示不自由包括:(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般导致可变更、可撤消,但特别情况下导致无效(如婚姻、继承、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狭义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单方虚伪表示――戏谑行为;双方虚伪表示――双方恶意串通;隐藏行为――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导致无效

  ③内容合法:

  违法导致无效,所以无效的行为本质上是违法的;

  A、这里的违法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规定。

  B、且需违反的是强行规范中的效力规范才是无效的,如果是违反的是强行规范中的取缔规范会导致行政违法,但民事行为仍然合法;

  C、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法律规范无权评价某个民事行为是否有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外的规范可能会导致行政违法,但民事行为合法

  ④形式合法:

  要式合同分为一般要式(书面)和特殊要式(登记批准);

  A、一般要式是成立要件(商业借贷、融资租赁、建设工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B、特殊要式是生效要件(中外合资à批准;中外合作à批准;向外国人转让中国专利à批准+登记)

  (婚姻和遗嘱也是要式行为,婚姻需要登记,遗嘱只有特殊情况才能立口头遗嘱)

  ⑤标的具体确定且可能:

  标的是合同的必备条款,所以“标的明确”是合同的成立要件;

  标的不确定,连要约都不能成立,更谈不上合同的成立

  “标的可能”是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有争议,按德国法上是生效要件,李建伟认为作为成立要件为好

  4.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①成立后立即生效:一般情况下都是如此,因为成立和生效的要件可以同时具备

  ②成立在先,生效在后:附生效期限的、附条件的;需要登记批准的

  ③成立后不生效(或无效):

  A、需要批准的没有得到批准;

  B、没有具备生效的期限或条件;

  C、期限到来前已没有履行意义(如当事人在期限到来前死亡);

  D、无效合同被法院宣告无效;

  E、可撤消合同被法院撤消;

  F、效力待定合同被否认或撤消。

  注意:无效的行为和行为无效不是一个含义,无效的行为在合同领域仅指违反合同法52条,而行为无效的外延大于无效的行为;------以下为我自己对他这句话的理解,不敢保证我的理解就是完全正确的:也就是说“无效的行为”的行为本身是无效的,所以行为后果当然无效,而“行为无效”的行为本身可能是有效的,但因为其他原因导致行为后果无效了;所以“行为无效”包含“无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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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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