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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时效期间的效力:以胜诉权为中心
权利本身à起诉权à胜诉权
经过诉讼时效,丧失的是胜诉权,因此诉讼时效过了可以起诉,不能裁定不与受理。
且诉讼时效的经过是抗辩权,本应当由当事人援用,但我国民诉法规定了“法院查明”
查明确实经过了诉讼时效,应当作出实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而不是裁定驳回起诉
如果诉讼时效经过,当事人之间的债仍然存在,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权人不构成不当得利,如果债务人事后反悔,提起诉讼,法院应当作出实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而不是裁定驳回起诉
诉讼时效确实已经过了,但债务人不知道,给债权人写了还款计划书,视为债务人对诉讼利益的放弃,诉讼时效重新开始―――但并不是诉讼时效中断。
2.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一般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和继承法上的请求权
《民通意见》170.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合同被确认无效是没有诉讼时效限制的,但因为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有诉讼时效的限制,从合同被宣告无效之日起算。
3.特征:强行性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排除
4.有关计算规则
(1)起算:原则及几个具体问题
原则: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A、客观要件,权利确实受到了侵害;
B、主观要件,确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C、要知道自己什么样的权利,受到了什么样的损害;
D、要知道侵权人是谁;
如果债约定到期日的,诉讼时效从到期日起算。没有约定到期日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第一次主张权利,并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起算日不计入在诉讼时效内。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侵权,从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算。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应按照相应的履行期限分别计算,而不是从最后的履行日前计算,但同一笔债务分次履行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借条和欠条有区别:欠条只表明当事人之间有某种债,而借条表明当事人之间有借款之债
(2)长短:1年、2年、3年、4年、20年的归类分析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特殊诉讼时效】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排除产品缺陷损害和环境污染损害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指违约责任,而非产品质量法中的侵权责任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最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对此有争议,大多数意见认为20年是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 【产品缺陷损害的诉讼时效】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环境污染损害的诉讼时效】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NextPage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油污环境损害的诉讼时效】
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涉外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3)中止:(暂停)
a.事由
b.计算规则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 【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继续计算剩余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72.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4)中断:(重计)
a.事由的分类及具体规则
b.效力
【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条 【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这里指广义的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指起诉外的其他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认诺:同意偿还,请求延期,提供新担保,支付利息或租金)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广义的起诉:(包括狭义的起诉和向准司法机关请求保护自己权利,如申请仲裁,行政申诉,申请人民委员会调解,信访,申请支付令,申请执行、申请破产等)
狭义的起诉:(包括提起诉讼,反诉,独立第三人参加诉讼等)
起诉但不能中断时效的情形:不与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自愿撤诉的(不包括视为撤诉的情况)―――对于自愿撤诉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有争议,通说是不能引起中断。
如果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债务人同意履行,视为债务人对诉讼利益的放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73.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174.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
(5)延长:
只适用于20年的最长时效(最长保护期),人民法院可以延长
5.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也适用于个别的债权请求权(①保证期间;②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业主,在企业清算后承担5年的清偿责任)
除斥期间的起算:统一从行为成立之日起(特殊的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
除斥期间不得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一旦经过,丧失权利本身,而不是胜诉权
例子:2000年2月1日从商场买进口钻石戒指,2000年2月9日发现是人造钻石戒指,期间购买者每天找商场交涉未果,2001年3月15日向法院起诉。―――撤销权的1年除斥期间已过,但要求商场承担违约的1年诉讼时效未过(因交涉而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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