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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
物权的客体有两个:物(绝大多数)、权利(权利质押)
民法上的物:首先必须是物理学上的物
①可为人力所控制(有体物、自然力)
②独立的物
③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能满足主体的一定需要
④脱离人体之外
登记的4个种类:
①合同成立+合同登记=合同生效;
②生效合同+物权登记=物权变动;
③生效合同(取得物权)+物权登记=对抗力
④登记不具有民法上的意义――行政管理手段
一、物的分类
1.动产、不动产、货币、有价证券:
不动产:土地、房屋、其他地上定着物;
其他都是动产:汽车、飞机、轮船是特殊的动产。
这种分类意义在于物权变动要件不同,动产采交付主义,不动产采登记主义
货币也是特殊的动产,其特殊性在于,货币的占有意味着货币的所有,因此借款合同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同样货币是可以善意取得的; 并且货币之债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之债,原则上只会构成履行迟延,不会构成履行不能。
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一定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有价证券所代表的一定权利与记载该权利的书面凭证合二为一,权利人行使权利,原则上不得离开证券进行。―――有价证券也适用动产的规则(如权利质押和动产质押一样要交付)。
2.特定物、种类物:
种类物就是可替代物;特定物就是独一无二的物或经过指定的种类物转化为特定物;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买卖合同中,如果标的物在交付之前灭失了,如果是种类物,债权人还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如果是特定物,债务人免除了继续履行的义务,因为此时构成履行不能,但可能还要承担其他责任。
3.原物、孳息:
如果B物是A物基于自然规律、法律规定、游戏规则而产生出来的,那么B物就是孳息,A物就是原物。 按产生原因不同分为天然孳息(出产的果实、产的幼崽、定期挤的奶、定期剪下的毛)、法定孳息(租金、利息、股息)和射幸孳息(彩票的奖金)
原物和孳息是相互独立的物。所以如果孳息还没有和原物分离,那么只是原物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孳息。并且孳息是针对原物所说,不能在没有原物的场合单独称为孳息
如果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原物的效力及于孳息;
孳息的归属:在原物的所有人和用益物权人之间,孳息归用益物权人
在原物所有人和他人之间,在非买卖合同的场合采用所有人主义,即原物属于谁,产生的孳息就属于谁;在买卖合同中采用交付主义,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因此有可能会产生买受人虽然还不拥有买卖物的所有权,但已经拥有了买卖物所产生孳息的所有权。
收益和孳息的区别:收益是孳息的上位概念,收益包括孳息,但不限于孳息―――孳息是不需要人付出额外劳动的;
4.主物、从物:
主物与从物是指两个特定物的关系
主物与从物必须是互相独立的物
主物与从物在使用价值上有主从关系
――A物脱离B物仍然有本来的使用价值的就是主物
――B物脱离A物失去了本来的使用价值的就是从物
某些物在交易习惯上不认为是从物,如在农场集市上卖粮食的,其装粮食的麻袋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主物的效力及于从物;―――例外情况下,如果从物和主物没有一起交付,那么主物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5.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就有效,限制流通物只有具有经营资格的人订立买卖合同才有效,而禁止流通物任何人订立买卖合同都无效。
6.可分物、不可分物:
分类意义在于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不同:不可分物不能用实物分割方式,只能用变价分割或折价分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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