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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精讲笔记(5)

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精讲笔记:第五部分 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
  三、所有权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

  不依赖原权利人或任何人的意思(主要依据事实行为)

  (1)劳动生产、孳息:

  第一个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因此不依赖任何人的意思

  (2)公法方式:

  征收、征用、税收、罚款、没收、国有化

  (3)私法方式:

  ①先占:

  能够先占的只能是无主物中的一种,即抛弃物,其他绝大部分的无主物归国家所有(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抛弃物是指基于所有人意志而放弃所有权的物;

  先占是指以取得控制的意思而第一个占有该抛弃物;

  先占人必须在事实上占有该物,且在主观上有取得该物所有权的意思;

  先占是瞬间行为,一经成立,即取得所有权;

  先占是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

  ②发现:

  隐藏物(隐藏在动产中)、埋藏物(隐藏在不动产中)

  发现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如果能证明某人所有的,则归所有人或继承人,所有人不明的归国家,发现人无权取得报酬,若是归国有的,接受单位给予上缴人表扬或物质奖励。

  ③拾得:

  遗失物:是指非基于所有人意志而暂时的丧失占有;

  遗失物的规则同样适用于:失散的饲养动物、漂流物

  一般要“物归失主”,找不到失主的交给国家机关,公告后无人认领归国家

  拾得人无权取得报酬(有悬赏广告除外),但因返还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失主偿还(这不是无因管理之债,而是法定之债,因为拾得人有返还的法定义务)返还前因保管拾得物的而产生的费用也可以要求失主偿还(这属于无因管理的费用)

  返还拾得物应当一并返还孳息,返还孳息必须以孳息的产生为前提,但收取孳息的费用也应由失主偿还。

  如果没有归还,属于不得得利,同时如果使用拾得物所获取利益,属于利用不当得利获取的其他收益,而不是孳息,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归国家。

  失主要求返还,拾得人拒不返还拾得物的,以侵权论(侵占)

  拾得物毁损灭失的,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负赔偿责任(目前重大过失不赔)

  ④添附:

  添附是指:甲乙两人各有一个物,可能基于自然事件、社会事件、甲乙中某人的事实行为或第三人的事实行为,两个物结合为一个新物。

  附合:是指两个物结合在一起,分为动产与动产的结合(如钻石和戒指结合为钻戒),动产和不动产的结合(如土地和建筑材料结合为房屋)―――动产和动产结合的归属采取价值主义;不动产和不动产结合的归属采取不动产主义;

  混合:是指两个物混杂在一切,混合的两个物只能是动产,且是不容易分辨的或是虽能分辨但成本太高的特殊动产。―――因此归属也采取价值主义

  加工:是指对原材料的增值行为,原则上加工物归原材料的所有人,如果加工的增值远远大于原材料价值,也可以归加工人所有。

  无论是附合、混合还是加工,取得新物所有权的人都要给与对方补偿。―――债权关系

  ⑤时效取得:

  我国没有时效取得制度,但是大陆法系普遍的制度

  经过和平、公然、持续、自主的占有一段时间,取得所有权

  一般规定动产经过10年,不动产经过20年

  ⑥善意取得:(瞬间取得、即时取得)

  适用于无权处分的合同最后走向无效的场合;无权处分并不必然产生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要件↓:

  A、动产:

  货币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有争议,但结论都是第三人可以取得所有权

  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但不动产具有公示公信制度,效果和善意取得一样

  不动产之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是因为不动产登记在谁的名下,谁就有权处分,而善意取得是适用于无权处分的情况;

  注意:善意取得适用于动产,但不限于动产,动产质押、动产抵押、留置权、票据权利、技术秘密等都可以善意取得;

  B、委托占有:

  保管、仓储、租赁、借用、运输、承揽、试用买卖

  排除:脱离物(隐藏物、埋藏物、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盗赃物)

  民法上的盗赃物指:盗窃、抢劫、抢夺、诈骗、侵占、挪用、贪污、受贿

  例外:通过拍卖取得、从公开市场有经营权人手中取得

  盗赃物对第三人不适用善意取得,所有人可以行使取回权

  但行使取回权必须要支付给第三人购买的价款,再向侵权人追偿

  C、善意:

  特殊动产如汽车由于需要登记,第三人很难举证自己的取得是善意

  指交易的当时不知情(尽了必要注意义务),可以事后知情

  D、有偿:――排除赠与

  E、已经取得了对该动产的占有(完成了交付)

  F、无权处分的转让合同没有其他的效力瑕疵

  (4)添附与法律行为、侵权行为的关系

  要学会区分作为事实行为的添附,和作为法律行为的类似行为,以加工行为为例:在承揽合同中的加工行为是法律行为,而添附中的加工行为是事实行为。

  作为事实行为的添附,很多时候表现为一种侵权行为。原则上权利人可以选择适用添附规则或要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

  例外情况下权利人只能选择两种规则中的一个,如甲的玉石被乙雕刻成玉佩,甲就无法要求乙恢复原状,往往只能以添附来解决。

  2.继受取得:

  依赖原权利人的意思(主要依据法律行为)

  (1)基于合同:

  转移所有权的合同:买卖、互易、赠与、借款、供用水电气

  动产:合同+交付=所有权

  不动产:合同+登记=所有权

  汽车、飞机、轮船等特殊动产的所有权转移也是交付;

  交付还引起风险、孳息的转移,动产和不动产都是如此

  因此原则上动产的所有权、风险、孳息是高度一致的,但不动产有可能会发生不一致

  (2)基于遗嘱继承、遗赠

  法定继承一般认为也属于继受取得,此处有争议

  (3)其他

  3.关于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问题

  4.关于区分原则与物权行为

  德国的物权转移具有无因性、独立性;中国的物权转移具有有因性、非独立性,也就是说只有交付或物权登记,没有合同,当事人也不能取得所有权。

  四、所有权的丧失(略)

  抛弃、合同、灭失、时效、混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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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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