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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人所有的物上所享有的使用收益权,是他物权的一种。
1.基本特征
①只适用于不动产
②以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为目的
③用益物权有期限(所有权是无期限的)
④是独立的权利,不是从权利
2.传统上的用益物权体系
(1)地上权
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构筑建筑物,种植竹木的权利
地上权以土地私有为前提,我国目前是“土地使用权”
(2)地役权
为特定土地的使用而设立的用益物权(适用于相邻关系无法调整的场合)
(3)人役权
一个物为特定人所设立的用益物权(如我国的居住权)
“役”来自日语,是权利负担的意思,一个人的权利,另一个人的负担
(4)永佃权――“永”是长期的意思
旧社会的地主与佃户,每年固定要交地租
我国目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
(5)典权(中华法系独有)
卖不是卖,租不是租(类似贷款,但没有利息,用土地的收益代替利息)
3.我国法上的用益物权及详细内容
(1)地上权:产生、内容、消灭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抵押、出租、构筑建筑物、国家收回时获得补偿;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依申请无偿取得,可以构筑建筑物、国家收回时获得补偿;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不得抵押、不得出租;
但宅基地上构筑的建筑物可以转让、抵押、出租,其效力及于宅基地使用权,但不能另行申请宅基地;
(2)地役权:产生、内容、消灭
相邻关系是法定的、无偿的,解决最低限度的生产生活的协调问题,不是独立的权利
地役权是依合同产生的,有偿的,是独立的权利。
地役权的产生:
①我国物权法草案:合同(地役权)+登记=对抗力;―――用益物权的登记一般都是对抗要件,而不是生效要件。
②德国:合同+登记=地役权;―――以前的真题中用过这个公式
地役权的可分性和不可分性:
供役地被分割的,需役地可以向每个分得人主张地役权
需役地被分割的,每个分得人都可以向供役地主张地役权
(3)居住权:产生、内容
夫妻离婚后,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没有住房,为了解决居住问题,一般确认另一方有权居住其房屋,直至另有住房或者其他事先约定的期限届满或条件成就。
(4)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内容
权利的取得来自承包合同:获取收益,经发包人同意可以转让、转包
(5)典权:产生、内容、风险、消灭
典权人有占有、使用、收益权;优先购买权;可以转典;
典权人在对方回赎时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典价;
出典人有所有权、回赎权和处分权,可以抵押,可以出卖;
买卖不破典权,但前提必须是典权已登记,否则不对抗第三人;
典权消灭方式:回赎、别卖、找贴、绝卖(类似流质条款――但因为不涉及第三人利益,,且对出典人也公平,所有有效)
典物的灭失风险:出典人丧失所有权,典权人丧失典权,典价公平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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