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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精讲笔记(8)

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精讲笔记:第八部分 担保法
  4.知识产权

  合同+登记=质押权

  【担保法】 第七十九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第八十条 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05、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5.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97、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属于可以出质的其他权利

  106、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五、留置 (法定担保物权:因法定的合同,符合法定的条件)

  1.法定要件

  ① 必须是动产,且是他人的动产

  ② 必须债务已经到期

  ③ 必须合法占有他人动产(不一定是被留置人所有)

  ④ 债权发生与占有动产之间有牵连

  【担保法】第八十四条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承揽人的留置权】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 【承运人的留置权】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三百八十条 【保管人的留置权】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仓储合同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二条 【行纪人的留置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海商法】第二十五条 【造船人、修船人的留置权】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海商法】第八十七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留置权】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

  【海商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的留置权】承租人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的,出租人对船上属于承租人的货物和财产以及转租船舶的收入有留置权。

  【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海上拖航合同中,承拖方的留置权】被拖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拖航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的,承拖方对被拖物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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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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