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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合同总则
合同法就是关于市场交易规则的法,学习合同法就是学习市场交易规则;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除了订立,其他环节都适用合同法(农村承包经营户原则上必须是本集体组织的成员,因此承包合同的订立不适用合同法);
政府采购合同也适用合同法;
一、合同分类:
(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单务合同:赠与、借用、自然人借款
不真正双务合同:附义务的赠与(负担的义务不成为赠与的对价)――通说仍为单务
1、区分标准:是否双方互相承担给付义务;
(1)双务合同是指双方负债务的合同
(2)单务合同是指仅一方负担债务,对方不负担债务的合同,又称片务合同。
2、区分意义:是否具有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无偿合同:赠与、借用、保证
没有约定费用则推定为无偿:委托、保管、自然人借款
1、区分标准:享有权利是否需要支付一定对价(约因);
(1)偿合同是指双方互为给付而取得对价的合同。
(2)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只为给付而无对价的合同。
2、区分意义:
(1)注意义务:无偿合同中当事人的注意义务较有偿合同为轻
(2)行为能力:纯获利益的行为不要求受益人的行为能力
(3)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债务人的有偿处分行为须附加主观要件
(4)善意取得:占有人须以有偿方式处分动产才构成善意取得;
(三)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与实践合同(要物合同)
主要的实践合同:动产质押、定金、借用、自然人借款、保管
按隋彭生老师观点,实践合同中只有保管合同中交付才是成立要件,而其他实践合同则是只要签订就已经成立,交付是生效要件-
1、区分标准: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或者生效要件;
(1)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指只要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就能成立的合同。
(2)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以物的交付为成立(效)要件的合同。
2、区分意义:不交付标的物的责任(违约还是缔约过失)
举例:几种易混淆的合同区分:
互易合同(有偿、双务、诺成);
借用合同(无偿、单务、实践;借用只能是无偿,否则就成为租赁);
没有约定保管费用的保管合同(无偿、单务、实践);
―――丁绍宽说没有约定保管报酬的保管合同仍是双务,因为托管人还要支付保管人必要的保管费用,只有既不要保管报酬也不要保管费用的保管合同才是单务
附有保管费的保管合同(有偿、双务、实践);
自然人之间未约定利息的借款合同(无偿、单务、实践);
自然人之间约定了利息的借款合同(有偿、单务、实践);
赠与合同(无偿、单务、诺成;赠与只能是无偿,否则就成为买卖);
保证合同(无偿、单务、诺成)
(四)不要式合同与要式合同:(法定要式、约定要式)
1、区分标准: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
2、要式合同的要式种类:
(1)书面:合同法上的书面合同;
A、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第197条)
B、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第215条)
C、融资租赁合同;(第238条)
D、建设工程合同;(第275条)
E、技术开发合同;(第330条)
F、技术转让合同;(第342条)
担保法中的书面合同:
保证、定金、抵押、质押
(2)登记:
A、抵押合同;(担保法第41条)向土地局、林业局、工商局等登记。
B、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法第10条,实施细则第14条)向专利局登记。;
C、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商标法第39条)向商标局核准登记。
注意,专利和商标的使用权的转让不需要登记
(3)批准:
A、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外经贸部门批准。
B、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5条)有关部门批准。
(4)公证:
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的协议;(收养法第21条)
3、区分意义:关系合同的效力――欠缺法定形式的合同效力如何?
(1)原则:不成立或无效;例如:法定抵押没有登记的无效
(2)例外:因履行而治愈;只适用于欠缺书面要式,见36条37条
(3)其它:6个月以上的租赁未采取书面形式(合同215条) 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任意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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