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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彩缤纷的构成要件
合同法上不存在通用的违约责任构成要件,要看具体情形而论;
一般的构成要件是:①有违约行为;②没有免责事由
2.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
特别注意:不可抗力不构成金钱债务的履行不能的免责事由―――因为金钱债务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之债,原则上只会构成履行迟延,不会构成履行不能
合同法中过错责任的总结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的毁损赠与财产的赔偿责任】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对赠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人的过错责任】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条 【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的过错责任】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的过错责任】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条 【客运合同中的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的过错责任】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3.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合同没有生效,保护的是信赖利益,固有利益的损失<缔约成本>和机会利益的损失):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狭义的缔约过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狭义的缔约过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广义的缔约过失】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约责任(合同已经生效,保护合同的履行利益、期待利益):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 【预期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实际违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不能、拒绝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迟延给付、迟延受领、瑕疵给付、加害给付)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后合同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责任体系
【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金钱债务必须继续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 【继续履行非金钱债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上九天擒龙、入丛林杀虎)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采取补救措施】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损害赔偿金】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损害赔偿金的组成和数额限制】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按隋彭生观点:可预见规则不适用于故意违约,只适用于过失违约,故意违约视为已经预见到损失。)
(损益相抵原则:扣除因违约而没有支付的费用)
法定损害赔偿金可以分为:补偿性赔偿金(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惩罚性赔偿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我国的违约金属于学理上所说的约定损害赔偿金,约定的违约金优先于法定的损害赔偿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我国的违约金具有一定的惩罚性)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定金罚则;惩罚性责任】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的选择】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不真正义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为扩大的损失和违约人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5.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定金的关系
损害赔偿金责任的要求必须举证有损失,而主张违约金不需要举证损失
违约金优先于损害赔偿金,不能并用,因为违约金是当事人约定的,约定优先于法定
违约金与定金选择适用,不能并用
损害赔偿金和定金可以并用(但实际上如果定金责任大于或等于损失,则根本不可能适用损害赔偿金,因为我国的损害赔偿金具有补偿性)
6.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原理、实例、例外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合同的相对性】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7.责任竞合(类似刑法中的想像竞合)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约与侵权的责任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选择适用)
(1)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第三十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2)两责任之区别
①原告不同:违约之诉的原告只能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侵权之诉的原告只要是受害人
②被告不同:违约之诉的被告只能是销售者;而侵权之诉的被告是销售者和生产者
③请求项目不同:违约之诉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而侵权之诉不能要求违约金、定金
④诉讼时效期间不同: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违约之诉的时效是1年;侵权之诉的产品责任时效是2年;其他造成身体损害的侵权之诉的时效是1年;
⑤管辖法院不同:违约之诉(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协议管辖);侵权之诉(被告所在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产品销售地、产品制造地)
⑥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原告举证;产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⑦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有些是过错责任;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违约责任的原告被告)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侵权责任的原告被告)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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