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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口头、书面;
默示:行为;
★隋彭生课堂笔记中的案例(经典):
甲方给乙方寄送价目表,要卖给乙方A牌沐浴器,价格每台500元。乙方发电子邮件给甲,称:“如果价格能降10%,则购买200台,卖方自电子邮件送到之日起10天内送货。”甲方回邮件称:“同意降价10%,但现本公司只有存货100台,另100台20天后送到。”甲方当天派业务员李某押车将100台送至乙方,乙方验收,按每台400元付款。李某告诉乙方,另外100台可在15天内送到。乙方拒绝。甲方认为乙方撕毁合同,遂派李某押车将另外100台送至乙方,乙方拒收。李某即将沐浴器存入丙方(仓储公司)的仓库。入夜,天降罕见大雨,沐浴器全部毁损。甲方起诉至法院。
有人认为:甲乙双方就第一批货物不能达成协议,合同不成立,双方互相返还财产,第二批货物在甲丙之间,应由甲承担风险。
上述观点是不正确的。理由如下:
(1)甲方寄送的价目表,为要约邀请(第15条);
(2)乙方发电子邮件,为要约(第14条);
(3)甲方回邮件,为新要约(第30条);
(4)乙方未答复,合同不成立(沉默原则上不构成承诺)。
(5)甲方送货100台,以行为为新要约。乙方收货100台,以行为为承诺,双方合同成立(第36条)。
(6)甲方送另外100台,乙方拒收,合同不成立,风险自当由甲方自己承担(参照第142条)。
(7)甲方将货物存丙方处,丙方为仓储公司,应由保管人丙方承担责任(第394条第1款),罕见大雨不能够构成不可抗力。
从以上第(5)点可以看出,双方是以默示的方式成立合同。
三、合同条款
1.必备条款:
缺少必备条款将导致合同不成立(意思表示严重欠缺)
2.主要条款:
缺少主要条款不影响合同成立,但履行前必须明确,否则无法履行
3.其他条款:
【合同法】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à一般来讲,是所有合同的必备条款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内容的补充】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合同内容不明时的法律推定履行方式】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如按市场价格则指价格发生变动后,仍按旧价格,但如果价格发生巨大变动,而不得不变更合同的话,则应成立情势变更,但我国合同法尚未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如有政府定价,则政府定价变动后,应按新的政府定价。)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动产履行地点的推定,采取有利于卖方的原则,但运货的费用也要由卖方承担――上门取货,送钱上门)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举例:北京的甲方卖一批货物给上海的乙方,对双方的履行地点没有约定,则交货的履行地点在履行交付义务的一方,即北京;接受货款的地点在接受货币的一方,也还是在北京;履行的费用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则交货的费用仍然由北京的甲方承担,交付价款的费用由上海的乙方承担。
【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合同价格】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谁有过错就对谁不利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标的物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条 【价款支付的地点】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价款支付的时间】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4.格式条款特则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格式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假如没有提醒注意,则格式条款不能自动纳入合同)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法】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不包括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格式条款因为涉及公共利益,因此显示公平的不是可变更、可撤消,而是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无效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全部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善良风俗)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 【无效的免责条款】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黑名单条款;部分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免责条款有效的情形只剩下:因为一般过失造成对方的财产损失
5.格式条款的解释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非格式条款是后写的,格式条款是预先写好的,后面的意思可以否定前面的意思,因此非格式条款必然优先于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合同条款的理解】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真意解释原则)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合同解释的方法:
①文义解释:对合同文本的字面含义按社会一般观念来理解;一般假定文义的表示意思就是当事人的意思,但如果当事人的意思确实和文义不符的,则按当事人的意思。
②体系解释(整体解释):即通过上下文来解释
③目的解释:按订立合同的目的来解释
④习惯、惯例解释:按交易习惯和惯例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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