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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精讲笔记(10)

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精讲笔记:第十部分 合同分则
  二、其他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1.供用水、电、气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条 【供电人的断电通知义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供电人的抢修义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赠与合同(单务、双方)

  (1)诺成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诺成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2)两个撤销权:区别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任意撤销权及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的法定撤销权】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受赠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权】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3)法定解除权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情势变更时的法定解除权】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4)归责原则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赠与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借款合同(借款是转移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

  (1)两个借款合同(商业借贷、民间借贷)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实践)。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逾期的可以要求逾期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率利的4倍)

  (2)其他:

  【合同法】第二百条 【预扣借款利息行为的禁止】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 【违约的损失承担】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 【贷款人的停止履行权、解除权】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利息的支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逾期利息的致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 【提前还款不计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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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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