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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精讲笔记(11)

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精讲笔记:第十一部分 继承法
  四、继承方式之应用

  1.分配原则:一般应当均等

  2.胎儿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7.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45.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3.法定继承作为一种补充

  【继承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4.限定继承原则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5.债务承担与遗产退还

  【继承法】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规定清偿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6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排除了遗赠抚养协议)

  遗产分割的次序(例)

  案例:甲乙系夫妻,有共同财产200万元。二人有ABC三子,A早逝,遗有一子D;B有妻子E及三子FGH;由于家人均不在身边,甲遂与I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I承担甲的生养死葬义务,甲死后赠与I 20万元;由于甲的二儿子B有心脏病,而甲的朋友J早年对甲有恩,故甲立下遗嘱给予B 30万元,J 10万元。现甲死亡,B在甲死后、遗产分割前因旧病复发也死亡。请问以上所列各人能得到多少遗产?

  ①从夫妻共同财产200万中划分出遗产100万;

  ②先给遗赠抚养协议人I 20万;

  ③再给受遗嘱人和受遗赠人J 10万 ;B 30万;

  ④剩下40万法定继承

  ⑤第一顺序继承人:D代位A;乙;B;C

  ⑥B的30万为个人财产;10万为夫妻共同财产,从中划分出5万;

  ⑦B的遗产共为35万,由乙EFGH进行转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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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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