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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变更广义狭义之分,广义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即合同转让)和内容的变更,狭义指内容的变更
2. 合同内容变更:双方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当事人一方依法律规定而变更(可变更合同,如重大误解,乘人之危)
3. 合同主体变更
1) 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转让要通知债务人)
2) 债务转让:①免责的债务转让(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需经债权人同意 ②并存的债务转让,需通知债权人
3) 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继承、企业合并分立、合同承受
六、 合同的终止
1. 履行
2. 解除
1) 合同解除概念和特征:有效合同、须具备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解除行为、具有溯及力
2) 合同解除条件: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具备法定解除条件时,非违约一方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①不可抗力 ②预期违约 ③根本违约 ④履行迟延,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⑤其他
3) 解除权的行使:除双方协议解除外,经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才能达到解除效果,解除权是形成权,只要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即可,解除权要在法定or约定期限内行使
4) 合同解除的效力
3. 抵销
1) 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A. 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B. 债的标的物种类相同、品质相同
C. 须双方债务均到履行期
D. 须双方债务非不法律规定的不可抵销合同(故意侵权之债)(支付退休金抚养费抚恤金等与人身密切相关的)
具备上述条件,双方均有抵销权,抵销权为形成权。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2) 约定抵销:合意抵销
4. 提存:
1)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②债权人下落不明 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4)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5. 免除:(口头or书面,一经作出,不得撤回)
6. 混同:企业合并、继承、债权人债务人之间转让债权债务
7. 其他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
七、 合同的担保
1. 合同的担保方式分类(法定vs.约定 人的担保vs.物的担保)
2. 保证
1) 保证的概念和法律特征:①保证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保证人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②是人的担保,以保证人的信用为基础 ③保证有从属性和补充性
2) 保证人的范围:
A.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B.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C.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D.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3) 保证的设立:依保证合同成立,保证合同是从合同(单个合同or最高额保证)(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4) 保证的方式(一般保证vs.连带保证)
5) 保证的效力: 保证的范围(可约定,无约定则全部债务); 代位求偿权
6) 保证期间
A. 一般保证时:债权人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合同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or仲裁。
B. 连带保证时,债权人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合同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 定金
1) 概念:指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or合同订立后履行之前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保证方式。定金数额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分为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不论何种定金都有违约定金的效力
2) 定金合同:要式合同、从合同、实践合同。(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其效力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不是主合同成立的条件)
八、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 特征:①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②双务,有偿 ③诺成合同 ④不要式合同
2. 出卖人的权利义务
1) 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2)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look book)&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look book)
3. 买受人的权利义务
1) 支付价款的义务
A. 付款地点:①按约定地点付款 ②未约定,应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 ③如交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or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所在地支付
B. 未约定价款的:若协商不成、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执行or政府定价
C. 逾期付款的:不利于违约人,涨时按新价,跌时按原价
2) 检验标的物的权利(在合理期间未检验or自收到标的物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视为数量质量符合约定,但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不受2年所限)
3) 接受标的物
4.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于风险责任承担
1) 所有权的转移 ①动产: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②不动产:自登记之日移转 ③所有权保留的买卖中,最后一笔款项交齐时移转 ④当事人可另行约定
2) 交付地点(按约定,如仍不能确定)
A. 需要运输的,应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
B. 不需要运输的,①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在该地点交付 ②不知道的,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主营业地交付
3) 标的物风险移转制度-交付主义
A. 直接支付标的物的:①送货上门的,自货交到买受人风险转移 ②代办承运的,自货交给承运人风险移转 ③上门提货的,货出卖时移转
B. 支付单证的:①凭证交付时移转 ②出卖人未支付物权以外的凭证、质量的,不影响风险转移
C. 因买受人原因不能按约定期限交付的,买受人自违约之日承担风险
D. 因标的物质量不合要求,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5. 特种买卖合同
1) 分期付款买卖
A. 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使用费
B. 除法律or合同有约定,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移转,但实践中常有出卖人保留所有权合同
2) 凭样品买卖
3) 试用买卖(风险出卖人承担,试用期届满后,不作表示,视为购买)
4) 招标投标买卖/拍卖/易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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