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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类
直接代理、间接代理(显名代理、隐名代理);
行纪是一种特殊的间接代理
3.共同代理(共同过错的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79.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
4.复代理(次代理)
(1)成立情形:
A、被代理人事前的授权或同意
B、被代理人事后的追认
C、紧急情况下为被代理人利益
(2)效力关系:
次代理人也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很像绕口令J
次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代理人的转委托,即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物色了一个办事的人
次代理人有听从被代理人指示的义务和听从代理人指示的义务
(3)转委托产生的责任承担:
转委托合法:①因次代理人的过错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原则上由次代理人自己负责,但有两个例外: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承担对于次代理人的指示责任和选任责任(对人品、能力的担保)。②代理人和次代理人都没有过错的,损失由被代理人承担。
转委托非法:代理人对次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到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81.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比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406条
5.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①自己代理――非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无效
②双方代理――“一手托两家”――非经双方被代理人同意的,无效
③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当然无效
6.无权代理:
该代理人行为具有代理的一切外形,就是没有代理权
A、没有授权;B、授权过期;C、越权
(1)定义
狭义的无权代理: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且第三人不知情。
(2)效力
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待定,假如被代理人不追认,第三人遭受损失的可以追究无权代理人的责任。此责任绝非违约责任,可能是侵权责任或缔约过失,理论上有争议,通说缔约过失责任
民法通则66条规定:如果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而合同法规定48条: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冲突的地方以合同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