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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表见代理―――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1)定义
符合狭义无权代理的一切特征,且第三人有理由认为代理人有代理权。
排除:借用名义和盗用名义(如私刻公章)不构成表见代理。
(2)“有理由认为”的具体情形
A、曾经有过授权;
B、曾经有过雇员关系;
(3)效力
表见代理的合同有效,对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可以追究表见代理人的责任,可能是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
第三人主观状态对代理产生不同影响的总结: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如果第三人不知情,则合同效力待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代理中的六大连带责任】
(一)、授权不明时的连带责任(民通65条第3款)。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责任主体:本人与代理人,向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情形:本人在委托书中授权不明,故本人负主要责任。
3、代理人负补充性连带责任。
(二)、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连带责任(民通66条第3款)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1、责任主体:代理人与第三人,向本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情形: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三)、无权代理中的连带责任(民通66条第4款)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1、责任主体:第三人与无权代理人,向本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情形:第三人明知代理人为无权代理,仍与之为民事行为
(四)、违法代理中的连带责任(民通第67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责任主体:本人和代理人,向第三人负责
2、法定情形:代理人明知违法仍代理,或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人违法而不表示反对。
(五)、转委托授权不明时,代理人与有过错的次代理人对本人的连带责任(民意81条)
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1、责任主体:代理人与次代理人,向本人连带责任
2、法定情形:转委托授权不明,本人向第三人赔偿之后,向代理人与有过错的次代理人追偿。
(六)、共同代理人的连带责任;(合同法409条)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本人连带责任。
1、责任主体:共同代理人,向委托人负责任
2、法定情形:共同代理人就过错的共同代理行为对本人承担连带责任,未与其他代理人协商的除外。
【代理的终止】
【民法通则】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 代理人死亡;
(四)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82.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民法通则】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