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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止:(暂停)
a.事由
b.计算规则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 【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继续计算剩余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72.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4)中断:(重计)
a.事由的分类及具体规则
b.效力
【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条 【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这里指广义的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指起诉外的其他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认诺:同意偿还,请求延期,提供新担保,支付利息或租金)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广义的起诉:(包括狭义的起诉和向准司法机关请求保护自己权利,如申请仲裁,行政申诉,申请人民委员会调解,信访,申请支付令,申请执行、申请破产等)
狭义的起诉:(包括提起诉讼,反诉,独立第三人参加诉讼等)
起诉但不能中断时效的情形:不与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自愿撤诉的(不包括视为撤诉的情况)―――对于自愿撤诉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有争议,通说是不能引起中断。
如果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债务人同意履行,视为债务人对诉讼利益的放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73.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174.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
(5)延长:
只适用于20年的最长时效(最长保护期),人民法院可以延长
5.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
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也适用于个别的债权请求权(①保证期间;②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业主,在企业清算后承担5年的清偿责任)
除斥期间的起算:统一从行为成立之日起(特殊的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
除斥期间不得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一旦经过,丧失权利本身,而不是胜诉权
例子:2000年2月1日从商场买进口钻石戒指,2000年2月9日发现是人造钻石戒指,期间购买者每天找商场交涉未果,2001年3月15日向法院起诉。―――撤销权的1年除斥期间已过,但要求商场承担违约的1年诉讼时效未过(因交涉而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