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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物的分类 |
第 2 页:物权特征与效力 |
第 3 页:所有权取得方式 |
第 5 页:所有权的丧失、共有制度 |
第 6 页:不动产所有权与占有 |
第 7 页:用益物权 |
三、所有权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
不依赖原权利人或任何人的意思(主要依据事实行为)
(1)劳动生产、孳息:
第一个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因此不依赖任何人的意思
(2)公法方式:
征收、征用、税收、罚款、没收、国有化
(3)私法方式:
①先占:
能够先占的只能是无主物中的一种,即抛弃物,其他绝大部分的无主物归国家所有(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抛弃物是指基于所有人意志而放弃所有权的物;
先占是指以取得控制的意思而第一个占有该抛弃物;
先占人必须在事实上占有该物,且在主观上有取得该物所有权的意思;
先占是瞬间行为,一经成立,即取得所有权;
先占是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
②发现:
隐藏物(隐藏在动产中)、埋藏物(隐藏在不动产中)
发现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如果能证明某人所有的,则归所有人或继承人,所有人不明的归国家,发现人无权取得报酬,若是归国有的,接受单位给予上缴人表扬或物质奖励。
③拾得:
遗失物:是指非基于所有人意志而暂时的丧失占有;
遗失物的规则同样适用于:失散的饲养动物、漂流物
一般要“物归失主”,找不到失主的交给国家机关,公告后无人认领归国家
拾得人无权取得报酬(有悬赏广告除外),但因返还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失主偿还(这不是无因管理之债,而是法定之债,因为拾得人有返还的法定义务)返还前因保管拾得物的而产生的费用也可以要求失主偿还(这属于无因管理的费用)
返还拾得物应当一并返还孳息,返还孳息必须以孳息的产生为前提,但收取孳息的费用也应由失主偿还。
如果没有归还,属于不得得利,同时如果使用拾得物所获取利益,属于利用不当得利获取的其他收益,而不是孳息,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归国家。
失主要求返还,拾得人拒不返还拾得物的,以侵权论(侵占)
拾得物毁损灭失的,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负赔偿责任(目前重大过失不赔)
④添附:
添附是指:甲乙两人各有一个物,可能基于自然事件、社会事件、甲乙中某人的事实行为或第三人的事实行为,两个物结合为一个新物。
附合:是指两个物结合在一起,分为动产与动产的结合(如钻石和戒指结合为钻戒),动产和不动产的结合(如土地和建筑材料结合为房屋)―――动产和动产结合的归属采取价值主义;不动产和不动产结合的归属采取不动产主义;
混合:是指两个物混杂在一切,混合的两个物只能是动产,且是不容易分辨的或是虽能分辨但成本太高的特殊动产。―――因此归属也采取价值主义
加工:是指对原材料的增值行为,原则上加工物归原材料的所有人,如果加工的增值远远大于原材料价值,也可以归加工人所有。
无论是附合、混合还是加工,取得新物所有权的人都要给与对方补偿。―――债权关系
⑤时效取得:
我国没有时效取得制度,但是大陆法系普遍的制度
经过和平、公然、持续、自主的占有一段时间,取得所有权
一般规定动产经过10年,不动产经过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