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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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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指导(5)

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
第 1 页:物的分类
第 2 页:物权特征与效力
第 3 页:所有权取得方式
第 5 页:所有权的丧失、共有制度
第 6 页:不动产所有权与占有
第 7 页:用益物权

  六、不动产所有权与占有

  1.不动产所有权问题:

  (1)、土地分为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通过征收集体土地可以转为国有土地

  (2)、房屋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共有权、成员权(业主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高层建筑物出现后,各业主对住宅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电梯、过道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占有制度:

  ㈠、占有的概念:

  有占有事实、有占有意思

  ㈡、占有分类:

  (1)、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有无自己所有的意思,不必是真正所有人)

  (2)、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是否在事实上占有特定物,是否有其他占有者介入)

  (3)、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是否依据本权占有)

  (4)、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无权占有人的主观上是否知道自己无权占有)

  (5)、无过失占有和有过失占有;(善意占有人不知道自己无权占有,是否有过失)

  (6)、无瑕疵占有和有瑕疵占有;(是否善意无过失、和平、公然持续占有;或恶意有过失、强暴、隐秘、不持续的占有)

  ㈢、占有的推定效力:

  (1)、事实推定(推定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为自己占有;推定持续的占有)

  (2)、权利推定(推定占有人对占有物行使的权利合法,如推定为所有权人)

  ㈣、占有的保护:

  (1)、占有的自力救济(自力防御权、自力取回权)――占有尚未完全丧失时

  (2)、占有的公力救济(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已经完全丧失时

  ★占有人享有一定的物上返还请求权;但非法占有人不能对抗所有人;

  ㈤、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1)、占有物的用益、孳息

  (无权)善意占有人有权对占有物使用、收益;其用益和孳息不必返还;

  (无权)恶意占有人无权对占有物使用、收益;其孳息应返还,如孳息被消费了或因过失而损失了或应当收取而没有收取时,应当赔偿损失。

  注意:和不当得利返还的关系――区别要点:是“物权请求权”还是“债权请求权”

  (2)、占有的必要费用和有益费用

  (无权)善意占有人可以请求偿还必要费用和有益费用

  (无权)恶意占有人只能请求偿还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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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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