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的特征与分类
㈠债权的特征――与物权相对比。
(1)请求权;
(2)相对权;
(3)相容性与平等性;
(4)期限性;
㈡主要的债务类型:
(1)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合同关系固有、必备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无独立 意义,仅补助主义务的功能,如《合同法》第 266 条承揽人保密义务、空调的安装义务等)
(2)附随义务 (依诚信原则,随合同关系发展而产生);以卖车为例,交车并转移所 有权为主给付义务,提供必要材料(如保险单)为从给付义务,告知该车特殊危险为附随义务。附随义务具有辅助和保护功能,违反之,债权人不能通过诉讼强制执行,也不能解除合 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3)不真正义务(《合同法》第 119 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
㈢债务的分类
1.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根据债权债务人是一个还是多个)
多数人之债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分类的标准是根据各债务人对外部的关系)
连带债务的含义:
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并可在每个连带债务人之间安排追偿的数额。
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如果清偿全部债务,则免除所有连带债务人的责任。
清偿债务的连带债务人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但连带债务人内部是按份之债,如果没有约定份额,推定为均额,所以在内部关系上,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没有区别
连带债务的发生:明确约定、法定(大多数情况)
2.简单与选择之债(根据选择权归谁,分为选择债务、选择债权)
选择之债如果没有约定,推定为选择债务
选择权是形成权,可以使选择之债变为简单之债
拥有选择权的一方如果懈怠行使,则自动转为由对方行使
选择的标的物必须有“质”的不同,而不能是“量”的不同
3.货币、财物、劳务之债(根据债务的性质分类)
劳务之债不具有可强制执行性
4.种类物与特定物之债(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分类)
特定物如果灭失,免除债务人继续履行的义务
5、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除了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是意定之债,其他都是法定之债
6、主债与从债(主要指主合同和保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