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wyj_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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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因管理(事实行为)
1.最严格的构成要件:
A、不存在委托或法定的义务;
排除:因道德义务和宗教义务的事务;非法事务;履行因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必须被管理人亲为的事务;必须被管理人授权的事务;不作为义务。
B、客观上管理了别人的事务(必要的事务);
排除:误把自己的事务当作他人的事务管理(幻想管理)
C、主观上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
排除:误把他人的事务当作自己的事务管理(误信管理,按不当得利处理)(但如果管理的事物,既有自己的利益也有他人的利益,可以在他人的利益范围内成立无因管理)
2.效力:(无因管理事后被管理人认可的,按委托合同处理)
(1)关于必要费用
(2)关于债务负担
(3)关于损害补偿
为被管理人利益而遭受的损失,花费的必要费用,欠的必要债务,都由被管理人承担,但不能要求劳务费、报酬,因为无因管理是无偿为他人办事。
注意:对于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遭受的损失,赔偿数额不以所受利益为限。
无因管理人与第三人订立“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利他合同)”,被管理人(受益人)拒绝支付的情况下,第三人可以要求无因管理人支付
3.妥善管理义务(善良管理人的义务):
无因管理人如果没有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故意、重大过失),产生损失要赔偿。
做好事是要付出代价的.........(无偿行为的轻过失免责)
4.管理无效果:
管理无效果,甚至是负效果,都不影响无因管理的定性。
但要求被管理承担费用时,肯定和有效果的管理不同,但这属于司法实践问题。
5、管理人不得违背被管理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否则构成侵权(救助他人自杀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