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合同分类 |
第 3 页:合同形式及合同条款 |
第 4 页:要约与承诺 |
第 5 页: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及履行抗辩权 |
第 6 页:合同保全 |
第 7 页:合同转让 |
第 8 页:合同终止 |
第 9 页:违约责任 |
(五)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
1、区分标准:法律是否对某类合同赋予了特定名称与特定规则;
2、区分意义:法律适用不同;
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1、区分标准:是否能够独立存在;
2、区分意义:决定从合同的效力,从合同服从主合同之命运。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一定无效
(七)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1、区分标准:是否贯彻合同的相对性,也即合同效力是否及于第三人
(1)束己合同,是指严格遵循合同的相对性,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仅限于当事人之间享有和承担,而不能及于第三人的合同。多数合同属此。
(2)涉他合同,是指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义务的合同。(如投保人和受益人不是同一人的保险合同);
2、区分意义:
(1).缔约目的不同:束己合同系为自己,涉他合同则涉及到他人。
(2).合同的效力范围不同:涉他合同的效力可及于第三人。
(八)本约合同与预约合同
1、区分标准:两个合同相互间是否具有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1)预约,指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因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为本约。
(2)预约以订立本约为其给付内容。双方当事人互负此项使本约成立的债务的,称为“双务(方)预约”,仅一方当事人负担此项债务的,称“单务(方)预约”。
(3)预约的目的在于在将来订立本约。当事人之所以不直接订立本约,是因为有时订立本约的条件尚未成熟,于是当事人先订立预约,使对方受其约束,以确保本约的订立。
2、区分意义:
(1)预约的债务人不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时,债权人可通过诉讼请求其履行,从而通过裁判的方式成立本约;为求诉讼经济,债权人可合并请求订立本约和履行本约。
(2)预约具有一定程度的担保功能,即担保当事人在将来可以订立并履行本约,从而实现自己的利益。
(九)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1、区分标准: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是否确定
(1)确定合同,又称实定合同,是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就已经确定的合同。一般的合同均为确定合同。
(2)射悻合同,又称机会合同,是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并不确定,而是要取决于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偶然事故的合同。例如保险合同、抽奖合同、博彩合同。射体合同除法律特别承认的以外,均属非法。
2、区分意义:
(1)确定合同一般要求等价有偿,不能显失公平,否则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可撤销); 射体合同则不要求等价有偿。
(2)射幸合同因双方的给付义务严重不对等,故其类型应以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例如彩票在我国为合法,但赌博则为非法。
(十)一时的合同与维续性合同
1、区分标准:时间因素对确定给付的内容和范围是否发生影响
(1)一时的合同,指时间因素对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并无影响,合同目的因一次给付即可实现的合同。此所谓一次给付,既包括一次履行完毕,也包括分期履行,例如分期付款或分期交货。在后一种情形,因其总给付系自始确定,时间因素对于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并无影响。(一时的合同乃是常态现象,故现代的债法多以其作为规范对象。)
(2)继续性合同,是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因时间的经过而有变化,使得合同目的须经持续的给付才能实现的合同。例如雇佣/劳动合同、租赁合同、仓储合同、合伙合同、供应水电气热力的合同。 继续性合同不同于分期付款或分期交货的合同,因为在后者中,给付系自始确定,时间因素对于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并无影响。
2、区分意义:
(1)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时,其效力是否溯及既往不同:一时的合同,因具有恢复原状的可能,故其因无效等原因而消灭时,一律自始归于消灭; 合同因违约而解除时,原则上溯及既往,双方有义务恢复原状。 继续性合同消灭时,因无恢复原状的可能或不宜恢复原状,故其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时,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已经过去的合同关系不受影响。
(2)违反继续性合同,原则上应区别“个别给付”与“整个合同”予以处理:对个别给付,可直接适用合同法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对整个合同而言,因违约而被解除时,应无溯及力。违反一时的合同则未必如此。
(3)继续性合同的期限届满时,当事人可采用默示的方式延长合同期限,如《合同法》第236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十一)其他合同分类:
1、物权合同、债权合同、身份合同
2、民事合同、商事合同、行政合同
3、强制合同、非强制合同
4、格式合同、非格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