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合同分类 |
第 3 页:合同形式及合同条款 |
第 4 页:要约与承诺 |
第 5 页: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及履行抗辩权 |
第 6 页:合同保全 |
第 7 页:合同转让 |
第 8 页:合同终止 |
第 9 页:违约责任 |
四、要约与承诺
1.与邀请的关系
【合同法】第十四条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如标价陈列、自动售货机都属于要约)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以商业广告等方式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要约的生效采完成主义,而一般向特定人发出要约的生效采到达主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要约一般为口头或书面形式,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行为,口头形式一般表现为声音(哑语例外),书面形式一般表现为视觉文字(盲文例外)
【合同法】第十六条 【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合同法】第二十条 【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撤回(尚未生效的要约)
【合同法】第十七条 【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3.撤销(已经生效的要约)
【合同法】第十八条 【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第十九条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关于悬赏广告与要约交错(交叉要约)
(1)悬赏广告是要约还是单方行为在理论上有争议,司法考试一般不会考。
按隋彭生的意思:大纲把悬赏广告安排在合同部分,意味着大纲认为是要约
(2)【摘自民法62讲】所谓交叉要约,是指订约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了相同内容的要约。对于交叉要约能否成立合同,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交叉要约本身并不能成立合同,因为双方都是向对方发出要约,只有当对方正式表示接受时,双方意思表示方达成一致。所以,即使在交又要约的场合,双方也可以拒绝对方所发出的要约。另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双方已经表示相同的意思表示,法律可以推定双方已经作出了承诺。一般认为,从鼓励交易的需要出发,可以认定双方已经达成了合意。笔者从后说。当然,交叉要约能够成立合同,是以双方意思表示在内容上完全一致且意思表示已经到达了对方为前提的。
5.承诺合格:人、期限、内容
如果要约是发给特定人的,承诺人只能是该特定人,任何第三人的承诺视为要约
如果要约是发给不特定人的,符合条件的每个人都可以承诺
可以行为的方式承诺(承诺的意思实现)
【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承诺期限的起算】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合同法】第二十八条 【超期的承诺――迟发迟到】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迟到的承诺――未迟发的迟到】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合同法】第三十条 【承诺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承诺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6.承诺生效及其适用范围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的效力】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指诺成合同,如果是实践性合同,还要加上标的物的交付,合同才能成立;而一般要式即书面形式的合同,要双方签字盖章时合同才能成立)
【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承诺生效的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合同法】第二十七条 【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不能撤销)
两种竞争性缔约程序:
①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三人以上才能投标,投标是要约、决标是承诺,发出中标通知书是送达承诺;
②拍卖公告属于要约邀请、出价是要约、卖定是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