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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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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指导(9)

合同总则
第 1 页:合同分类
第 3 页:合同形式及合同条款
第 4 页:要约与承诺
第 5 页: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及履行抗辩权
第 6 页:合同保全
第 7 页:合同转让
第 8 页:合同终止
第 9 页:违约责任

  八、合同转让

  1.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的合同当事人是债权人和第三人,只要约定转让协议就立即生效,不需要债务人同意,也不以通知债务人为必要,但是不通知债务人不得对抗债务人。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债权转让的禁止】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承租权、劳动工资的债权债务、担保债权不能单独让与、人身损害的债权债务、基于家庭身份或社会身份的、基于人身信任的、不作为的)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最高额抵押的主债权)

  (1)同意与通知

  【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转让中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抗辩权(债务的从权利)

  【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3)抵销权(债权的从权利)

  【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债务抵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4)与第三人代为受领 注意和代理人的区别

  【合同法】第六十四条 【第三人代为受领】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债务承担(无因性)

  (1)分类

  免责式(笔记中没有特别声明的就是指这种)、并存式(没有研究的价值)

  (2)同意(是债务转让的生效要件)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3)与第三人代为履行 注意和代理人的区别

  【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第三人代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债权债务协议概括转让:以买卖不破租赁为中心

  【合同法】第八十八条 【协议的概括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如果没有得到同意,则只有债权让与的那部分有效,债务承担部分无效)

  4.债权债务法定概括转让:以分立为中心(其他:继承等)

  【合同法】第九十条 【法定的概括转让】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内部的比例协议有效,但不对抗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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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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