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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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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指导(10)

合同分则
第 1 页:买卖合同
第 4 页:其他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第 6 页:转移使用权的合同
第 8 页: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
第 9 页:提供劳务的合同
第 13 页:技术合同



  一、买卖合同

  1.所有权转移

  (1)法定三公式:以交付为中心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所有权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般动产:合同+交付=所有权

  特殊动产(车、船、飞机):合同+交付=所有权+登记=对抗第三人

  不动产:合同+过户登记=所有权

  交付指客观上表现为占有的转移,主观上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思

  现实交付(改变占有):

  送货上门、自提货物、代办托运

  观念上的交付(没有转移占有):

  简易交付:买受人已经提前占有标的物

  指示交付:返还请求权的让与

  拟制交付: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

  占有改定:出卖人出卖标的物后再保留一段时间的占有(不能视为买卖+借用)

  (2)约定优先:所有权保留(只适用于动产)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所有权保留】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风险和孳息仍然是交付时转移)

  2.风险(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

  风险,是指在买卖过程中,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使标的物遭受毁损、灭失的情形。导致风险发生的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当事人不能顶见的第兰人的原因等。通俗地讲,风险负担讲的是在买卖过程中,由于“天有不测风云”,标的物眼睁睁地毁灭了,谁来承担这一损害后果。 注意:所有权与风险之间并无绝对的对应关系。

  (1)所有人主义:

  原则:适用于非转移所有权的场合

  注意:试用买卖中,试用期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交付主义:

  原则:适用于转移所有权的场合(买卖、互易、供用水电气、借款、赠与)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一般风险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货交承运人】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辅助单证资料不影响风险转移】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3)例外有二: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延期收货的风险承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注意:由于出卖人原因不能按照约定期限交付的,还是按照实际的交付转移风险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路货买卖的风险承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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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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