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买卖合同 |
第 4 页:其他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
第 6 页:转移使用权的合同 |
第 8 页: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 |
第 9 页:提供劳务的合同 |
第 13 页:技术合同 |
3.借款合同(借款是转移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
(1)两个借款合同(商业借贷、民间借贷)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实践)。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逾期的可以要求逾期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率利的4倍)
(2)其他:
【合同法】第二百条 【预扣借款利息行为的禁止】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 【违约的损失承担】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 【贷款人的停止履行权、解除权】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利息的支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逾期利息的致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 【提前还款不计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