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买卖合同 |
第 4 页:其他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
第 6 页:转移使用权的合同 |
第 8 页: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 |
第 9 页:提供劳务的合同 |
第 13 页:技术合同 |
2.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
(1)三方当事人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条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2)承租人与出卖人
承租人在买卖合同中是代为受领的第三人
出卖人在租赁合同中是代为履行的第三人
(3)承租人义务特则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租赁物不符约定的责任承担】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迟延支付租金的接触】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租金的返还】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条 【租赁物的归属】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3.借用合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