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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页:法定继承 |
第 4 页:遗嘱继承与遗赠、抚养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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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遗嘱继承与遗赠、抚养协议
1.遗嘱的生效要件
遗嘱属于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作出即成立,遗嘱人死亡时生效
①遗嘱人必须有完全行为能力,否则无效
②意思表示真实,受欺诈、胁迫的遗嘱无效
③内容必须合法,处分他人财产的部分无效(如不能规定配偶继承后不得改嫁)
④为没有生活来源又缺乏劳动能力的人保留必要份额,否则部分无效
⑤遗嘱的形式必须要合法,属于要式行为,一般要采用书面
⑥遗嘱被伪造的无效、被篡改的篡改内容无效
【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0.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5.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继承法】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6.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2.遗嘱的效力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8.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4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4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