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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陕西基层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考点(一)

  查看汇总:2013年陕西基层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考点汇总

  2013年陕西省基层政法干警考试即将举行。基层政法干警考试除了通过行测及申论测试考生的应试能力,还通过文综或者民法进一步考查考生的基本知识和素养,因此考生在复习的时候难度必然会加大。尤其民法内容非常庞杂,不掌握考点就无法准确掌握考试规律。故而本文围绕民法的考点进行详解。

  一、民法的概念

  即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

  (二)自愿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三)等价有偿原则

  (四)公平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三、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凡公民均为自然人.但自然人不一定是一国公民。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对于法人和合伙的民事主体,始于出生。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一定范围便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两类,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和第13条第1款的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民事活动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3.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消息达2年,处于生死不明的状态,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

  (2)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二)法人

  1.法人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成立法人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法人必须具有独立的财产。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法人的分类

  (1)《民法通则》以法人的活动性质为标准,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2)根据法人成立的基础可以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3)根据法人成立或活动的目的不同,法人可分为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

  (4)根据法人的国籍可以分为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四、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 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推定形式

  4.沉默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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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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