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有很大的不同,考生在复习该部分内容时务必要注意掌握以下相关知识:
一、主管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主管的含义是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二、管辖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法院内部具体确定特定的民事案件由那个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
1.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一,重大的涉外案件。第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三,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一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二是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当事人有原告和被告之分,一般地域管辖的通行做法是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以被告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第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第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四,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六,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八,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第九,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以下三类:一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动产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二是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三是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4)共同管辖与合并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法院对某类诉讼都有管辖权。对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只能做单一的选择,即只能选择其中某一个法院。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法院起诉的,应当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合并管辖,适用合并管辖的主要情形是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5)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特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3.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2)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指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3)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是指依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法院,使无管辖权的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