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
1.债的发生原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①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为避免被管理人(本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其事务的行为。内容:本人应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②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内容:应返还利益。
2.债的保全:代位权、撤销权
撤销权,指当债务人和第三人有侵害债权的恶意,实施了减少其责任财产的处分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保全自身债权为限,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撤销债务人所实施行为的权利。效力: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归于无效(期限:应自债权人知道或应知道起1年,或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
3.债的消灭: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
①债的提存,因债权人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履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付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效力:①提存之日起债消灭;②提存后标的物所有权归债权人,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③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②债的解除,一般为合同解除,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法定解除)或双方协商一致(约定解除)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
法定解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如预期违约、根本违约)出现,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可解除合同,合同效力溯及自始无效。
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履行义务,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履行债务的要求享有的抗辩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 | 先履行抗辩权 | 不安抗辩权 | |
履行顺序 | 无履行先后顺序 | 有先后履行顺序 | |
权利人 | 双方当事人 | 后履行方 | 先履行方 |
适用条件 | 双方债务均至清偿期 | 先履行方债务至清偿期 | 情形:后履行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 |
行使程序 | 拒绝履行 | 先中止、后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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