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校 - 万题库 - 美好明天 - 直播 - 导航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 > 公务员考试 > 民法学 > 复习指导 > 正文

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第六章知识点

来源:考试吧 2014-02-09 15:08:37 要考试,上考试吧! 公务员万题库
考试吧整理“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第六章知识点”供考生参考,备考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

  二、所有权的权能

  1.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除具有物权的共性外,还具有区别于其他物权的特殊性;

  (1)所有权是自物权

  (2)所有权是完全物权

  (3)所有权具有弹性力和回归力

  (4)所有权是其他财产权产生的基础

  2.所有权的权能

  权能意味着行使权利的各种可能性。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权的内容或职能,是所有人为实现其所有权对其所有物可以实施的行为。

  (1)占有。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财产实际上的占领和控制。占有是所有权最基本的一项权能,它总是表现为一种持续的客观的静止状态。在一般情况下,所有人是物的事实占有人,同时,占有可以同所有人分离而属于非所有人。

  占有有自主占有与他人占有、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之分。

  (2)使用。使用是指直接依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所有人对于自己的财产当然有使用权。同时,所有人也可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将使用权转移给非所有人行使。

  (3)收益。收益是指财产上获得经济利益。

  (4)处分。处分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在法律上的命运。处分权能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没有处分权能,所有人无从实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结合,从而无法进行实际的生产活动。处分包括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

  三、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1.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根据一定法律事实获得某物的所有权,从而在该特定主体与其他人之间发生以物为客体的所有权法律关系。所有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分。

  2.所有权的消灭

  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或使所有权与所有人分离。所有权的消灭有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之分。

  四、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继续使用收益,而供担保之物,于债务不履行时,有权以该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1.抵押权的特征

  (1)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2)抵押权具有附属性,是从权利。

  (3)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

  (4)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5)抵钾权的客体主要是不动产,还包括权利人行使其

  权利更为便利以及所有人占有使用更为适当的动产。

  2.抵押权的设定

  3.抵押权的效力

  (1)限制所有权的效力;

  (2)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变价处分和优先受偿的效力;

  (4)从属于债权的效力。

0
收藏该文章
文章搜索
万题库小程序
万题库小程序
·章节视频 ·章节练习
·免费真题 ·模考试题
微信扫码,立即获取!
扫码免费使用
版权声明:如果公务员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公务员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
Copyright © 2004-2025 考试吧公务员考试网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直170033号  
京ICP证060677 京ICP备05005269号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权威支持(北京)
在线
咨询
官方
微信
扫描关注公务员微信
领《大数据宝典》
报名
查分
扫描二维码
关注公务员报名查分
下载
APP
下载万题库
领精选6套卷
万题库
微信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