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财产继承权
一、遗嘱继承
(一)遗嘱及其有效要件
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定方式对其死后遗产所作的处分,并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1.遗嘱的特征
(1)遗嘱是遗嘱人独立作出的单方法律行为。
(2)遗嘱是死因法律行为,只在遗嘱人死后才生效力。
(3)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非依法律规定的方式作成,不生效力。
(4)遗嘱是一种与身份法相联系的财产行为,与遗嘱人的身份、血缘、家庭等相关联。
2.遗嘱的有效要件
(1)主体要件,即遗嘱人在遗嘱作成时须有遗嘱能力。
(2)客体要件,即遗嘱所处分的财产须是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且须是遗嘱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
(3)内容要件,即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须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遗嘱内容不得违反 社会公镕和公共利益。
(4)形式要件:
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国家公证机关证明的遗嘱。
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作成的遗嘱。
代书遗嘱,是遗嘱人委托他人代为书写作成的遗嘱。
录音遗嘱,是遗嘱人通过磁带录音作成的遗嘱。
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并没有任何物质载体加以记载的遗嘱。
(二)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
1.遗嘱的变更及其方式
2.遗嘱的撤销及其方式
3.遗嘱的执行
(三)遗赠的法律效力
二、法定继承
1.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
(1)配偶。
(2)子女。
(3)父母。
(4)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6)对公婆尽了主要瞻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由原享有继承权之继承人的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原享有继承权之继承人均在遗产分割前死亡。两者极易混淆,其主要区别有四:
(U性质不同。转继承实际上是同一部分遗产发生两次连续的继承。代位继承实则一次继承,只不过是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代替继承人的地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2)发生根据不同。转继承的发生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事实,而代位继承的发生乃基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
(3)继承人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而转继承人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还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4)适用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特殊样态。而转继承既可适用于法定继承,还可适用于遗嘱继承。
三、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的推定、接受和放弃继承权的效力
四、遗产的界定和遗产分割原则以及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1.遗产的界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主要有以下四类:
(1)公民的私人财产所有权。主要包括:①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②公民的房屋、生活用品;②公民的林木、牲畜、家禽;④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⑥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2)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3)公民的债权、债务。
(4)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下列权利、义务不构成遗产;
(1)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利。
(2)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切相关的债权、债务。
(3)复员、转业军人享有的资助金、复员费、医疗费;公民的离退休金和养老金;因工伤残抚恤费和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费。
(4)国有资源使用权。
(5)承包经营权。
(6)宅基地使用权。
2、遗产分割
遗产分割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1)分清遗产与共有财产。
(2)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有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的,先执行遗赠抚养协议、再执行遗嘱,最后还有遗产的,再按法定继承的原则办理i
(3)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4)清偿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5)不得损害遗产的效用和价值。
(6)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7)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死者生前所在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国家所有。
3、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以继承人接受继承为条件,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2)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以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3)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能影响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入的基本生活需要。
(4)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的债务。
(5)遗产已被分割而末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