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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东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知识:民事法律行为

来源:考试吧 2014-04-24 16:25:04 要考试,上考试吧! 公务员万题库
考试吧整理“2014山东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知识:民事法律行为”供考生参考学习,备考2014政法干警考试。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法通则》所给定义的要点,在于把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有如下特征:(1)法律行为是人为的法律事实。(2)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3)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4)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1)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3)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4)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5)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6)独立的法律行为和辅助的法律行为。(7)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8)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9)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10)生前行为和死后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是按照法律规定成立法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事实要素。当行为人的具体表意行为符合特定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时,其行为构成特定的法律行为。它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包括:(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指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形式。当法律规定某项法律行为必须采取某种形式时,这种形式就成为该项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包括:(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默示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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