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一般侵权的构成和处理相对来说都非常容易判断。因为民法毕竟是最贴近人民的法律,一般侵权的构成与否,往往依靠一般的社会道德认知我们就可以做判断。但是在侵权的情形里面有一些特殊情形,我们称之为特殊侵权。对于这些特殊侵权的处理,往往有着特殊的规定。今天在这里,就把考试中常常会遇见的一些特殊侵权给大家做一个梳理,让大家掌握这些特殊侵权的处理情形。
一、高度危险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由于有着较高的风险性,所以对于高度危险作业造成的侵权我们不适用一般侵权的构成规定,而是具体情形具体处理,内容包括:
1、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2、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3、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4、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5、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二、环境污染责任
环境污染由于影响大,相关事实情形复杂,对于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属于特殊侵权,处理情形如下:
1、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3、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4、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5、诉讼时效:三年。
三、教育机构的责任
教育机构负担培养国家人才的义务,同时教育机构的对象大多又是未成年人,所以教育机构的侵权属于特殊侵权,具体处理情形包括以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四、产品责任
消费者属于弱势群体,所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我们采取的是严格保护,具体规定如下: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以上这几种特殊侵权的情形在我们考试中经常出现,所以希望大家能够牢记每一种特殊侵权情形的具体处理方式,也只有这样才能做好这一类的题。所以希望大家能够牢固掌握以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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