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民法学的教育科目分为文化综合,法学专业综合和政法干警民法学。其中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下面总结了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的概念,供大家参考。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
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各自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时,都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相互间应当给予一定的方便或接受一定的限制,法律将这种相邻人间的关系用权利义务的形式确定下来,就是相邻关系。可见,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是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相邻关系的特征
不动产相邻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相邻关系发生在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邻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相邻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财产所有人,如集体组织、房屋所有人,也可以是非所有人,如承包经营人、承租人。
第二,相邻关系的客体一般不是不动产和动产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如噪音影响邻人休息,对于不动产和动产本身的归属并不发生争议。有的相邻关系的客体是物,例如,相邻竹木归属关系。
第三,相邻关系的发生常与不动产的自然条件有关,即两个以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财产应当是相邻的。如承包经营人乙不能通过承包经营人甲所承包的土地就不能到达自己承包的土地。如果甲、乙之间的土地一个在山西,一个在新疆,自然就不可能发生这种通行关系。所谓“相邻”,不以动产的直接相邻为限。例如,甲、乙两村处于同一河流的上下游,两村虽然不直接相邻,但亦可能因用水、流水。截水与排水关系,而有相邻关系适用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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