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总论
一、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关系的总和
二、民法的性质:1 民法是私法;2 民法是任意法; 3 民法是人法;4 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民事权利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 (1)财产权与人身 权;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3)绝对权 与相对权; (4)主权利和从权利;主要应掌握第(2)种, 即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所做的区分: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 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 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 的始终。具体说来,民法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
支配权是对于作为权利客体的事物直接支配、 享受其 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请求权是特定人 (请求权人) 对于特定他人 (义务人) 能够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是 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抗辩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 权利。 3、民事权利行使应遵循的原则,4、民事权利保护的方法,5.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
(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
(1)公共利益原则。
(三)公平原则
(2)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四)等价有偿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1)自我保护(自力救济) :1) 正当防卫;2)紧 急避险;3)自助行为。
(2)国家保护(公力救济) :1)民事诉讼保护;2) 刑事诉讼保护;3)行政程序及行政诉讼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