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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政法干警《民法学》背记要点第一部分(2)

来源:考试吧 2014-09-05 11:03:14 要考试,上考试吧! 公务员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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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总论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和要素

  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3、民事法律事实

  (1)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法律事实〕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基本特征为客观性和法定性。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在于能引发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以下情形:

  ①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

  ②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即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发生变化。

  ③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

  ①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②人的行为。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直接体现人的意志,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3)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二)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概念

  (1)民事权利的含义: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①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②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③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

  (2)民事权利的分类:

  ①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

  财产权 是指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 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②权利的作用

  支配权 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请求权 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 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形成权 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③权利的效力范围

  绝对权 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

  相对权 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

  ④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

  主权利 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 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

  ⑤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

  原权 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救济权 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⑥权利有无移转性

  专属权 是指无移转性,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的权利。

  非专属权 是指具有转移性,权利人可以转让,也可依继承程序移转的权利。

  3、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有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权利行使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自由行使权利。

  (2)正当行使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1、公力救济。公力救济,又称国家保护,指权利人通过法定程序请求国家对其权利进行保护。公力救济,是以民事责任作为中介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原来正常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受到阻碍和干扰,从而产生民事责任法律关系。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便行使公权力强制责任人承担第二性的义务,以对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加以补救。

  除了民事性质的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十种责任形式之外,还可以采用训诫、收缴财物或非法所得、罚款、拘留、判处刑罚等行政和刑事性质的保护方法。

  2.私力救济。所谓私力救济,又称自我保护,指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自我保护措施,自行救济受侵害的权利。现代社会,权利侵害以公力救济为原则,但在有些情况下,民事主体权利受到侵害,情形紧迫,如不及时制止或躲避侵害,不仅会使权利人无从实现权利,还有可能扩大势态,影响社会秩序。所以各国民法均规定,民事主体可在一定限度内进行私力救济,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1)自卫行为。自卫行为,指民事主体为使自己或他人的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自卫或躲避措施,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侵权行为人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

  ①必须是针对不法的侵害行为而实施,对合法行为,不能防卫。

  ②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在进行中的。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是指已经开始的,或者正在实施而尚未结束的不法侵害行为。如果这种行为纯属想像或推测,或者是已经终止的,则当事人不存在防卫问题。

  ③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

  ④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防卫过当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免受正在发生的侵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是以损害较小的利益来保全较大的利益,因而是有利于社会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是:

  ①必须有危及本人或他人的财产和人身的危险存在。

  ②危险必须是紧迫的,现实的。

  ③避险行为是不得已的,是惟一可能采取的方法。

  ④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也即避险造成的损失应当小于所避免的损失。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指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自行采取的保全措施。自助行为主要在于保护债权,如留置权。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

  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民事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类:

  1发生根据

  法定义务 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而非由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约定义务 是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

  2义务的内容

  积极义务 是指以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作为)为内容的义务。

  消极义务 是指以义务人须不为一定行为(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

  3义务与义务主体的关系

  专属义务 是指义务人不得将其移转给其他人负担的义务。

  非专属义务 是指义务人可将其移转给他人负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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