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
(一)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就自然人而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原则上为无效,除非该行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构成纯获利益的行为,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行为。就法人而言,凡法人或其他组织超越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行为,也属于行为人不合格,一般应当认定为无效。但是,对这类行为一律认定无效,不利于保障交易的安全和稳定,甚至因认定无效使善意的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害,因此不能简单地认定这类行为一概无效。我国《合同法》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二)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作为法律行为构成要素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虽然依《民法通则》第58条第3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但依《合同法》第52条第1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为无效合同。从世界主要国家民法的规定来看,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实施的民事行为应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合同法》从保护国家利益和平衡当事人利益出发,规定受欺诈,胁迫手段实施的合同行为并不当然无效,而只有该行为的结果损害国家利益时,该行为才绝对无效。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规定了下列因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的民事行为。
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又称通谋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双方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互相勾结串通而实施的有损于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恶意串通行为的构成要件是:①当事人双方在实施民事行为时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故意;②行为人双方在实施民事行为时有串通一气、互相勾结的行为,若无这种勾结、串通,民事行为将不可能实施或以另外的内容实施;③该民事行为履行的结果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例如,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而签订的合同,通过收受回扣的方式签订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从本质意义上讲,无效法律行为都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但是,这里所谓违反法律的行为,是指行为的内容或形式本身直接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范的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行为,法律行为必须遵守和符合国家法律规范,这是法律行为发生效力、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前提,因此违反国家法律而不具有合法性的行为,是当然无效的。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违反法律的行为无效,《合同法》更为明确地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在认定法律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行性规定时,通常只要证明有违法的客观事实即可,不问行为是否出于行为人的故意、过失或行为人动机是否违法。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为。即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社会公共利益是全社会共同的价值取向,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法律行为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而不能与之抵触。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结果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自然应当确认其无效。这类行为大致有:①行为的本身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它又包括实行或鼓励实行有悖于整个社会生活最基本要求的行为(如鼓励赌博),以及故意不实行社会公共利益所要求的起码行为。②限制他人或自己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的行为。限制法律上的能力的行为仅及于特定的事项,不一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果这种行为违背了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如约定永远不得结婚的契约,则该行为应属无效。③行为的本身也许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但所附的条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如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约定,由其非法履行职务而自己给予报酬的行为。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又称规避法律的法律行为或伪装的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采取合法的形式实施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规避法律的法律行为包括虚假的民事行为和伪装的民事行为。虚假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表面上实施了一种民事行为,实际上什么民事行为也没有,只是以徒具合法形式的民事行为掩盖其非法目的。例如,为逃避法院对财产的强制执行,虚假地赠与财产。由于双方当事人的赠与意思本为虚假,更由于该赠与行为旨在掩盖非法目的,所以无效。伪装的民事行为,是指以一种表面上合法的民事行为掩盖另一种真实的行为。用来掩盖真实民事行为的行为因无真实效果意思且其目的不合法而无效,被掩盖的真实民事行为其效力应当按照其自身的条件判断。如为了逃避债务,与配偶离婚,并将自己全部财产让与配偶。
3.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民事行为因违反民事法律行为的根本有效要件,从成立时起就确定无效,与民事行为违反民事法律行为的非根本有效要件,成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或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予以撤销或追认权人不予追认后无效,在法律效果上没有什么区别。但是,所谓无效,仅仅是不发生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中期待的效力,并非不发生任何效力。根据有关民事立法,民事行为无效,主要有以下法律后果。
(一)财产返还
法律行为自成立、生效至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期间,当事人可能已根据该法律行为取得对方的财产。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或被拒绝追认,当事人取得财产的法律根据已丧失,交付财产的一方可基于所有权的效力,请求受领财产的一方返还财产。只有一方交付财产的,作单方返还;双方皆交付了财产的,作双方返还。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已不存在的,折价返还其价值。除返还原物外,还应返还由原物所生的孳息。总之,原则上应使财产关系恢复到法律行为成立之前的状态。
(二)赔偿损失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或被拒绝,由一方或双方的过错造成的,皆发生赔偿损失问题,有过错的一方应向无过错的一方赔偿因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或被拒绝所发生的损失。在双方皆有过错的情况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通过缔约过失责任,可以弥补信赖法律行为已经有效成立的当事人所受到的损害。
(三)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这里所说双方取得的财产,应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
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定义: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诉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特征:①不是当然无效,而必须由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裁定;②在变更或撤销之前,仍然有效;③一旦当事人行使了撤销权,就视同无效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
①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②显失公平:有偿行为中,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③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④欺诈、胁迫: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时,当然无效)
3.撤销权的行使
五、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且已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行为。有撤销权人如行使撤销权,则经撤销其效力溯及民事行为成立时无效;如果撤销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该民事行为原来的效力不变,民事行为效力继续。
可撤销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一)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在外观上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但其并不完全具备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而实质上意思表示不健全,即意思表示有瑕疵。 (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可予以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并非自始无效,在行为成立后是有效的,仅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在被撤销后才属于自始无效的。 (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只有当事人才可主张无效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不是当然无效的,只有当事人才可以请求予以撤销,也只有在被撤销后才从成立时起无效。除当事人外,其他任何人不得主张撤销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案件审理中,当事人未提出请求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也不得依职权主张撤销。因此有的认为可撤销民事行为属于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2.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情形
类型: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依法不能从事的民事行为,其行为效力有待法定代理人确认;②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③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从事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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