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总论
第七节 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代理的概念: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本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
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代理进行的主要时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独立进行代理行为。
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5、代理人实施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二)代理的类型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代理人代理权限发生依据
委托代理指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由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直接规定的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指定单位的裁定或者决定而确定的代理
2.本代理与复代理
是否由本人授予
本代理是指直接由本人授权的代理
再代理又称为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必要的情形下,将部分或全部代理事项转托他人而由他人即再代理人所为的代理。
再代理的成立条件:
(1)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2)须经原代理人授权
(3)须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及时报告被代理人并取得同意
(三)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代理权的行使,指代理人载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权的行使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代理权限内积极行使代理权。
(2)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3)合法行使代理权。
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滥用代理权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代理人有代理权。
(2)代理人实施行使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损害或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滥用代理权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对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法律行为。
(2)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为同一法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四)代理权的消灭
代理权的消灭,指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被代理人死亡后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的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限终止的
(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3、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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