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总论
第八节 诉讼时效和期限
(一)时效的概念与种类
概念
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种类
1、取得时效
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时效。取得时效因其事
实状态必须占有他人财产,又称占有时效。
2、消灭时效(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制度。它属于消灭时效,它的完成只消灭胜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但它不消灭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也不消灭实体权利。
2.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未作规定,但一般认为仅适用于请求权,而不适
用于支配权如所有权、人格权、身份权等,也不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催告权
及承认权等。至于何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我国学者认识不同。
(一)债权请求权
对此无争议。
1、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如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利息请
求权。
2、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主要是损害赔偿请求权
3、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主要有必要费用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4、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
5、基于其他债权请求权,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赔偿请求权
(二)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与物权不同,物权具有永久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对于物上请求
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有不同观点-----否定说和肯定说。
(三)人身权请求权
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性质有所区别,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况也不同。
人格权的种类较多,侵害人格权的形式也多,各种人格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应根据诉讼时效立法的目的分别不同情况而定。如侵害名誉权而产生的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因侵害身体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则应适用诉讼时效。因侵害人格权造成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
身份权不因时效而消灭。基于身份关系而发生的请求权,包括生父母对养子女返还请求权,亲属间扶养、赡养、抚养请求权,离婚后扶养请求权等。
《民通意见》第 170条规定:“未授权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3.诉讼时效的效力
综观各国民法典,主要有三种主张:
(1)实体权消灭主义,其代表为《日本民法典》
(2)诉权消灭主义,其代表为《法国民法典》
(3)抗辩权发生主义,其代表为《德国民法典》
《民法通则》第138 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可见,《民法通则》采胜诉权消灭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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