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1)构成要件不同
(2)适用对象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4)期间性质不同
5.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适用的诉讼时效。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的,都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别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仅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它包括短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最长期诉讼时效。
(1)《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此外,其他单行民事法律亦有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
(2)长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在2年至20年(不包括2年和20年)之间的诉讼时效。它主要适用于一些调查取证费时耗力的疑难案件或涉外经济纠纷。
(3)最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规定。 6.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6.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又称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是指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7 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止
1、概念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是法定事由,根据《民法通则》第139 条规定,中止时效的事由有二: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碍。“其他障碍”为
①权利人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
②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又无法定代理人
③当事人双方有婚姻关系,夫对于妻或妻对于夫,其行使权利不困难,但因想到信赖以至对权利行使多不计较,基于伦理的考虑,通说认为婚姻关系的持续为时效中止的事由
④当事人之间有法定代理关系
3、发生时效中止的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 个月内。
4、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诉讼时效的中断
1、概念
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法定事由
(1)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效力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诉讼时效的延长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三)期限
1.期限的概念
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时效,分为期间和期日。
期间:指从时间的某一特定的点到另一特定的点所经过的时间。它是时间的某一特定的段或区间。
期日:指不可侵害的一定时间。它是时间的某一特定的点。
2.期限的确定与计算
《民法通则》第154 条规定:“期间的起点,按小时计算的,期间从规定时开始计算。
按照日、月、年计算的,开始的当天不计入在内,从下一天开始计算,即次日为期间的起点。
我国民法期间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等都包括本数;而“不满”、“以外”则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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