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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政法干警《民法学》背记要点第二部分(1)

来源:考试吧 2014-09-11 10:34:40 要考试,上考试吧! 公务员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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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物权

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权的概念:

  1、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2、物权是权利人得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3、物权是权利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对世权。

  2、物权是支配权。

  3、物权是绝对权。

  4、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

  二、物权的客体

  1.物的概念与特征

  物的概念: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物的特征:

  ⑴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⑵物主要限于有体物。 ⑶能满足人的需要。 ⑷物必须具有稀缺性。⑸物必须能为人支配。⑹物须独立成为一体。

  2.物的分类

  动产与不动产;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特定物与种类物;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有主物与无主物。

  三、物权的类型

  1.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

  ⑴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

  ⑵物权人对标的物所支配内容――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⑶物权的标的物的种类――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⑷物权能否独立存在――主物权与从物权

  ⑸物权的续存是否有期限――有期物权和无期物权

  ⑹物权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一般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2.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

  ⑴动产与不动产。这是关于物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划分。其意义在于:物权变动公示、他物权设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不同。

  ⑵主物与从物。注意不要混淆整体与部分、独立物与独立物的关系。

  ⑶特定物与不特定物。

  ⑷原物与孳息。原物是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注意两种孳息的所有权归属:若无相反约定,天然孳息所有权归用益物权人,无用益物权人的,归原物所有人;法定孳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依交易习惯取得。(物权法第116条)

  四、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这确立了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物权种类法定;第二,物权内容法定。

  2.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是指物权变动时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悉,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失,保护交易安全。公信是指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依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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