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撤销权的行使
关于撤销权的行使,须通过人民法院以诉讼的方式为之,其他内容付之阙如。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一)行使的主体
撤销权行使的主体为债权人。当债权人为多数人时,任何一个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撤销权;数个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一个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当一个债权人行使了撤销权的,其他债权人没有必要再就债务人的同一行为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目的在于保全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因而每一个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均对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发生效力。
(二)行使的客体
撤销权的客体,为债务人所为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可能是单独行为,也可能是双方法律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单方行为时,被撤销的仅仅是债务人本身的行为;当债务人的行为是双方法律行为时,被撤销的是债务人与受益人之间的行为。有些行为是不能作为撤销权的客体的。债务人的下列行为,债权人不得申请撤销:
1、身份行为。例如结婚、离婚、子女收养、解除收养关系、放弃继承权以及接受遗赠或放弃受遗赠等。这些行为虽然会间接地影响债务人的履行能力,但因其与债务人的身份有着密切的关系,债权人不得撤销。
2、事实行为。例如物的毁损,这时债权人无救济方法,无从行使撤销权。
3、非以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由于撤销权行使的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因而撤销权所撤销的行为,均须直接以财产权为标的,不以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不得予以撤销。无论被撤销的财产权的种类如何,债权人都可行使撤销权,但债权人无权干涉债务人的非以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
4、债务人的不作为。在以不作为的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中,即使因此有时会减少债务人的财产(如因可得利益的丧失),债权人除就其原来的债权标的的给付外,不得强制债务人的行为,因而对于债务人的不作为,债权人不得申请撤销。
(三)行使的方法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害及债权的行为。由于撤销权的行使,对于第三人关系重大,会导致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无效,因此为避免债权人滥用撤销权,各国法律都规定应由法院审查撤销权的主体、客体、成立要件等,以兼顾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的利益。
此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债权人提起的撤销权诉讼,“只以债务人为被告,而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四)行使的范围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五)行使期限
债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消灭。此期间的性质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问题,期间经过的法律后果是撤销权消灭。
四、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依法院判决的确定而产生,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对债务人、受益人、债权人产生如下效力:
(一)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的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并非当然无效;行为被撤销后,溯及既往地自始无效。即免除债务的,视为未免除;承担债务的,视为未承担;设定负担的,视为未设定;让与债权的,视为未让与;移转财产的,视为未移转。
(二)对于受益人的效力
债务人与受益人的行为被撤销后,受益人未受领标的物或权利的,不得再请求给付。已经受领债务人的财产的,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受益人已经向债务人支付了对价的,有权要求债务人返还不当得利。
(三)对于债权人的效力
对于债权人的效力,又有对于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效力和对于其他债权人的效力的不同。
对于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而言,其有权请求受益人向债务人返还所受利益,并不得将此利益据为已有,应将行使撤销权取得的利益归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作为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保障。如果债务人拒绝受领受益人的给付,则债权人可以受领,但应将受领的利益归于债务人,并且债务人也有权基于所有权要求债权人向其交付受领利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此必要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应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第三人应当适当分担。
对于其他债权人而言,因撤销权的行使而收回的财产或代替原财产的损害赔偿金,仍为全体债权人债权的共同担保,各债权人均有权要求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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