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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人身权
三、身份权
》》身份权概念与特征
身份权是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也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身份权并非人人都享有。身份权主要包括荣誉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以及监护权、亲属权等。
特征
与其他绝对权请求权类似,身份权请求权是基于身份权而产生的权利,但是它不是身份权的本身,而是一种手段性权利,系属绝对权请求权中的一种。它的功能是预防、保全母体权利即身份权不受非法妨害,回复身份权的圆满状态。德国学者拉伦茨认为,人身亲属权(德语Familienrecht,即身份权)请求权实际上具有服务的功能。当遭遇妨害或者有妨害行为之虞时,绝对性转化为相对性,身份权法律关系中对于任意第三人的绝对义务就转变为直接针对加害人的相对义务。权利人可以向加害人直接行使,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身份权请求权具有以下独特的表现:
第一,行使身份权请求权的前提是民事主体的身份权受到妨害。从身份权请求权的角度出发,妨害是没有构成损害的侵害,妨害是对权利人之于其客体意思支配力的侵害;而损害则是造成权利之于其主体的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有用性减损的侵害。
第二,身份权请求权通常涉及三方主体,而其他绝对权请求权的主体一般只涉及两方当事人。这是因为作为身份权请求权基础的身份权的权利主体具有共生性,此类主体的权利能力可以称之为身份性人格。这种共生性的身份权类似于团体,但又不同于合伙等团体。
第三,在民事责任体系中,身份权请求权单独对应的责任形式,可以称之为状态责任,或者存续保障责任,与一般的民事责任行使不同。
第四,近亲属(甚至包括其他亲属)侵害身份权的时候,受害人原谅发生的频率往往很大,身份权请求权的适用通常是当事人退而求其次的选择。例如,美国学者认为,配偶之间长期存在的各种冲突不同程度的产生各种需要解决的问题,而惟有婚内自我解决这些问题才是合乎逻辑的选择。而更为重要的是,夫妻间的这些冲突在绝大多数家庭中已构成家庭生活的一部分,因而自我解决这些日常矛盾不仅与婚姻的性质更为适应,而且一般说来,也是对家庭生活进行社会控制的最有效途径。
》》荣誉权
一、荣誉权的概念与特征
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依法获得的社会的积极和肯定评价所享有的,并不受他人非法剥夺或干涉的支配权利。
荣誉权有如下特征:
1、荣誉权的取得来源于社会组织的评价。作出荣誉评价的,必须是社会组织,而不能是个人或公共舆论。
2、荣誉权体现了对公民或法人行为的积极评价。构成荣誉的评价必须是积极的、褒扬性的,而不能是消极的、批评性的。
3、荣誉权的客体——荣誉具有专门性和定性。构成荣誉的评价,不能只是随便的称赞表扬,只是口头说说而已,其形式应定型化,至少须有一定的文字格式,并经一定的程序颁布。
4、荣誉权可以撤销和剥夺。荣誉权取得之后,可以通过合法的程序予以撤销和剥夺。
以上特征也表明,荣誉权应是身份权,而不是人格权。
二、荣誉权的内容
荣誉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1)荣誉接受权,即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接受有关的社会组织颁布的荣誉称号,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
(2)荣誉维护权。即民事主体保有自己的荣誉不受非法剥夺的权利。
(3)荣誉利益的支配权。民事主体可以享有和自主的支配因一定的荣誉而获得的精神和物质利益
》》其他身份权
一、亲属权
亲属权是指除配偶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基本身份权利。
亲属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1)亲属间相互抚养、赡养和扶养的权利和义务。
(2)亲属间的监护、互助和互谅的义务。
(3)亲属间表明相互间身份关系并因此享有一定利益的权利。如财产的代管、继承等权利。
二、配偶权
配偶权是指合法有效婚姻的夫妻之间互为配偶,并以夫妻之间的特定身份利益为内容的基本身份权。
配偶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1)配偶间相互扶助、扶养的权利和义务。
(2)配偶间的忠诚权利和义务。
(3)配偶间的姓氏决定权和住所决定权。
(4)配偶间的社会活动自由权和日常事务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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