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题型题量同去年相比没有变化
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考试,题型、题量与去年相比没有什么变化,题型仍然是单项选择题: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简答题: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论述题:1小题,20分;案例分析题: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2.考察的内容在题量上有些许变化
今年的《民法》考试,物权、债权的题量与分值增加较多,民法总论则减少了不少。
3.试题难度变化不大,依旧注重对知识点的理解与识记
如真题第5题:
下列选项中,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是( )。
A.某有限责任公司
B.某高校
C.某合伙企业
D.某市公安局
【答案】C。中公解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我国《民法通则》按法人的功能、设立方法以及财产来源的不同,把法人分为四类,即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而《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而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本题选择C。
真题第7题:
民事行为依其民事行为是否必须按照某种特定的形式为标准,可分为( )。
A.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B.主行为与从行为
C.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D.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答案】A。中公解析:民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合法的民事行为称为“民事法律行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是根据民事行为应否采用法定形式,民事行为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主行为和从行为是这种分类根据的是两个相互关联的民事行为的相互地位。
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是这种分类是根据双方民事行为中,当事人双方是否均取得一定的利益而划分的。
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是在双方民事行为中,根据民事行为在意思表示之外,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可将其分为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故本题选择A。
4.考点的重复性
在2014年的《民法》考试中,考点与往年重复也是其一大特色。
2013年第8题:
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该代理行为( )。
A.有效 B.无效
C.效力待定 D.可撤销
2014年第8题: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第三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该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其代理行为( )。
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可撤销
两题基本是相同的。
再如2013年第13题:
下列法律事实中,能发生不当得利的是( )。
A.甲发表论文获得稿酬200元 B.乙给好友家小孩200元压岁钱
C.丙给外婆购买一套床上用品 D.丁在超市购物时收银员多找零50元
2014年第12题:
下列事实,构成不当得利的是( )。
A.甲到商场购物,营业员多找5元
B.甲每月收到子女给付的赡养费1000元
C.甲到乙支付的货款5万元
D.甲因病收到同事捐款10万元
两题考点也是一样的。
从以上试题的对比可以看出,每年考察的民法相关知识点差不多,题号也相差不大,所以考生在复习政法干警考试时,一定要对历年真题有所研究,对知识点内容进行掌握。
5.侧重点突出
2013年民法总论占了65分,虽然在今年的题量和分值有所降低,但比重依旧不小,达到42分,依旧是考察的重点,大家在复习时一定不要忽视对民法总论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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