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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龙江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收养关系的成立

来源:中公教育 2015-08-18 10:18:35 要考试,上考试吧! 公务员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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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黑龙江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收养关系的成立

  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中婚姻家庭养父母子女关系是考查的重点内容之一,考生要掌握其相关的内容,才能够从容应对与之有关联的题目,在笔试中取得较为优异的成绩。

  首先,可以被收养的对象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并且满足: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其次,可以成为送养人的公民组织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最后,收养人需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需要注意的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以下条件限制: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

  (3)生父母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关系的成立: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例题】

  收养关系成立的时间为(  )。

  A.收养协议成立时 B.收养协议备案时

  C.收养关系登记时 D.被收养人与收养人共同生活时

  【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收养关系的成立时间,《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因此,本题选择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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