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的政法干警考试民法部分已经结束,我想对于绝大多数的考生来说应该可以松一口气了,因为题目整体来说还是比较简单的,也都在考纲的范围之内,所以很多用心准备的考生还是应该非常有信心的!“但是题目多了,什么样的都有!”所以总会有几道题懵到你!下面通过一些网友回忆的片段让我们就来细数一下那些让我们焦头烂额的题目,希望大家不要中招!
细数政法干警民法焦头烂额懵到你的题目举例1:
下列选项中,可以担任精神病人法定监护人的是( )。
A.配偶 B.精神病医院 C.未成年子女 D.民政部
这道题考察的是自然人的监护制度,乍一看还是很简单的!但是就怕有的同学会“多想”!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范围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所以如果不“多想”的话,很明显应该选择A。但是有同学可能会选D,因为D也确实是民政部门,但是却不是精神病人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因为民政部是国务院的工作部门,而非地方工作部门,所以这道题提醒大家,做题时审题很关键,要认真阅读题干,同时不要“想太多”!
细数政法干警民法焦头烂额懵到你的题目举例2:
甲报社在赛事报道中称运动员乙服用了违禁药物,同时还刊登了乙比赛时的照片。经查乙并未服用违禁药物。甲报社的行为侵害了乙的( )。
A.名誉权 B.肖像权 C.姓名权 D.荣誉权
这道题考得是人身权当中经常容易弄混的几项权利。这道题应该选择的是A名誉权,我们经常说侵犯名誉权是“无中生有”,所以很明显甲报社的报道是虚假报道,因此侵犯了运动员乙的名誉权。那有考生可能会选B,因为觉得题中不是说“刊登了乙比赛时的照片”吗?但是大家要注意的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这是侵犯肖像权的表述。但是并非所有的未经同意、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都是侵犯肖像权,因为有限制情况:(1)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2)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拍照;(3)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4)嫌疑犯不得反对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的拍照等。所以乙作为运动员,是可以对其进行拍照的,甲报社也就未侵犯其肖像权。除此之外,C项可能大家也会有疑虑,因为题干中的意思是用了乙的名字的,但是未经他人同意而用他人的姓名也未必会侵犯其姓名权。因为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干涉、盗用、假冒他人的姓名。所以C项可以排除。D项是大家经常和名誉权弄混的荣誉权,但其实很简单,想要侵犯荣誉权,必须要有所谓的荣誉,而题干中并不涉及荣誉问题,所以排除!所以这道题就告诉我们对于每一项人身权,尤其是经常考到、容易混淆的,一定要吃透,做到真正理解其内涵!
虽然考试结束了,但是在备考过程中的点点滴滴可能还会给大家留下难忘的记忆!同时,在每次考试之后,除了知道最关心的成绩外,大家也应该善于总结一些方法性的技巧,这些也算是考试带给我们的额外收获吧!
关注"566公务员"官方微信,获取最新资讯、职位表、真题答案等信息!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