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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申论合题来源
材料来源八:
对应的申论材料:●一天凌晨,王女士正在家中熟睡,突然被一串急促刺耳的电话铃声惊醒,这一突如其来的骚扰大约持续了2分钟。年前刚刚看完日本恐怖片《午夜凶铃》的王女士,直吓得心里“突突”乱跳,她壮着胆子,扭开台灯一看,只见电话传真机上传过来两页纸,仔细一看,原来是一家名叫“电子商汇网”的公司发送的一份“第十四期电子商讯”。在传真第二页的最后还写着:“如欲取消订阅,可将回复传真给我们。”
(文章选自北京晚报2001年02月14日发的一篇文章)
“午夜凶铃”骤响 竟是网络广告
7日凌晨1时55分,家住清河小营附近的王女士正在家中熟睡,突然被一串急促刺耳的电话铃声惊醒,寂静漆黑的房间里瞬间传来一阵发送传真的声音,这一突如其来的骚扰大约持续了2分钟。年前刚刚看完日本恐怖片《午夜凶铃》的王女士,直吓得心里“突突”乱跳。她壮着胆子,扭开台灯一看,只见电话传真机上传过来两页纸,仔细一看,原来是一家名叫“电子商汇网”的公司发送的一份“第十四期电子商讯”。在传真第二页的最后还写着:“如欲取消订阅,可将回复传真给我们。”
今天上午,王女士在拨通了本报百姓新闻热线后气愤地向记者说:“这意思是不是说如果不给他们回复传真,他们还会继续发送这种‘午夜广告’?我们跟这家公司素无任何来往,我家的电话号码他们是怎么知道的?更奇怪的是,我家有没有传真机他们怎么也一清二楚?现在不打招呼的广告闯进居民家的事越来越多,可深更半夜莫名其妙地发送网络广告传真的事还是第一次碰上,这么做实在太缺德了!能不能给商业广告进私人住宅立个法,给这些非法广告戴个紧箍咒,还老百姓一份安宁的生活。”
材料来源九:
对应的申论材料:●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互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局域网“黑客”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翻阅、篡改他人信息,也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权具体到网络上主要包括个人隐私不被窥视;个人信箱、网上账户等不被侵入;使用信箱交流信息及从事交易活动的安全保密性不被干扰等。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章 安全保护责任
第八条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国际出入口信道、所属互联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审核;
(五)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六)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本办法第五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使用公用帐号的注册者应当加强对公用帐号的管理,建立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用户帐号不得转借、转让。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出具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证明。前款所列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与国际联网,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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