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是指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退出现役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2、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享受什么样的政治待遇?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待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3、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军龄和任现职等时间计算截止到什么时候?
计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军龄、现任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年限、配偶随军并取得常住户口年限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等时间,统一为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4、入伍前参加工作的时间是否计算为军龄?
入伍前,在地方参加工作的时间,不能计算为军龄,只计算为附加军龄。
5、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到地方报到要办理哪些手续?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持省军转办开具的报到通知书,并持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组织介绍信、行政介绍信、转业证和团以上后勤机关出具的人员供给介绍信,到下列部门办理报到手续。
(1)到市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办理行政关系接转、落户介绍信。
(2)到县(市)人事局办理行政、人员供给关系、落户等有关手续。
(3)到县(市)委组织部转换组织介绍信,按照其安排编入所属党支部。
(4)到户口所在县(市)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和居民身份证。
(5)到户口所在县(市)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登记。
(6)本人落完户和组织关系接转到基层党组织后,应及时报告所在街道(乡镇)和县(市、区)人事局。
6、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日常管理服务由哪个部门负责?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办〔2001〕3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
7、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的最后期限如何确定?逾期不报到如何处理?
答:地方对自主的军队转业干部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同时发出报到通知,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地方市、洲军转安置部门报到。逾期不报到的,地方按有关规定退档,部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8、安置后,如户口和居住地迁到了外省市,安置管理的关系可不可以转到外地?
答:不能。按现行规定,安置地只有一个,不能调整。同理,即使在我省范围内,各地、市接收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也不能跨地区调整安置地。
9、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如何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本人应携带所在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其组织部门出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安置地(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按照属地管理、便于管理的原则,一般转入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或社区的党组织。因就业、学习等原因需要在异地居住半年以上或长期在异地居住、就业的,可将组织关系接转到所在地的基层党组织。党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应认真履行党员义务,积极参加党组织的活动,按时缴纳党费。长期在异地居住和就业、又没有转出组织关系的,本人应定期打电话或书面报告思想、工作情况。
10、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费缴纳标准是怎样确定的?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的党费缴纳,按照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中组部组通字〔1998〕2号)执行。按退役金中的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军龄工资、基础工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之和为基数,依照相应比例缴纳党费。
11、黑龙江省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与军转安置工作部门保持联系有什么要求?
省军转安置工作部门要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与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保持经常性联系。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将通信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联系人、户籍所属的街道和派出所等情况提供给军转安置工作部门,一旦发生变化,也要及时告知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凡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本人签字的材料,必须本人亲自前来办理(身患疾病不能行动者可用委托书形式委托配偶和直系亲属办理,但本人必须事先通过电话等向军转安置工作部门说明情况并征得同意)。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本人在每年的12月底前,应主动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年度登记,履行确认签字手续。按省军转安置工作部门的要求,不履行手续的,暂缓发放下一年的退役金。
12、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如何换发专业技术资格证?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向安置地军转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确认专业技术资格登记表》(高级一式四份、中级一式三份、初级一式二份),经军转管理部门查阅个人档案,检查专业技术职务履历情况后,本人带军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原件、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复印件(1份)和3张1寸免冠照片(不着军装)到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中心办理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
13、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的核定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职和军龄满20年的营职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同时,对功臣模范、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和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分别增加一定比例的退役金。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在边远艰苦区地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14、月退役金增发后超过100%的如何计发?
有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因军龄长、立过功或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以及从事过飞行、舰艇工作,按照相关政策审核,其退役金增发比例超过了100%。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月退役金各项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安置地同职级军队干部的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因此,超过部分不予保留。
15、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由哪几项构成,如何计算?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由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构成。计算方法:{[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X(80%+增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
16、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哪些?
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地区津贴(含边远地区津贴、艰苦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地区生活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
17、退役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8、哪些情况会减发或停发退役金?
被财政拨款的单位正式录用后,将停发退役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触犯国家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其退役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发或停发。
19、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何时停发退役金?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
20、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标准如何确定?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一次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统一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其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21、公务员、军队现役干部增发工资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是不是也同时增发?
答:《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上述规定中没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增加退役金与地方公务员和军队现役干部增加工资一定同步的含义。因此,只有在国家有关部门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作出调整的决定后,才能实施调整增发的工作。
2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境外学习、工作或出境定居后,其退役金是否停发?
答:此类人员不属于[2001]国转联8号文件规定的退役金停发范围,目前不停发,今后若有进一步的规定,按规定办理。
23、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办企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办企业的,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并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新开办的企业,凭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师以上政治机关发给的)转业证和军转安置部门开具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4、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有什么优惠政策?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师以上政治机关发给的)转业证和军转安置部门开具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营业执照。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25、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后如何参加养老和失业保险?
《关于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后,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8号)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养老和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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