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校 - 题库 - 直播 - 雄鹰 - 团购 - 书城 - 模考 - 学习通 - 导航 - 510 -
首页考试吧网校题库直播雄鹰510团购书城模考论坛实用文档作文大全宝宝起名
2014中考
法律硕士
2014高考
MBA考试
2015考研
MPA考试
在职研
中科院
考研培训 自学考试 成人高考
四 六 级
GRE考试
攻硕英语
零起点日语
职称英语
口译笔译
申硕英语
零起点韩语
商务英语
日语等级
GMAT考试
公共英语
职称日语
新概念英语
专四专八
博思考试
零起点英语
托福考试
托业考试
零起点法语
雅思考试
成人英语三级
零起点德语
等级考试
华为认证
水平考试
Java认证
职称计算机 微软认证 思科认证 Oracle认证 Linux认证
公 务 员
导游考试
物 流 师
出版资格
单 证 员
报 关 员
外 销 员
价格鉴证
网络编辑
驾 驶 员
报检员
法律顾问
管理咨询
企业培训
社会工作者
银行从业
教师资格
营养师
保险从业
普 通 话
证券从业
跟 单 员
秘书资格
电子商务
期货考试
国际商务
心理咨询
营 销 师
司法考试
国际货运代理人
人力资源管理师
广告师职业水平
卫生资格 执业医师 执业药师 执业护士
会计从业资格
基金从业资格
统计从业资格
经济师
精算师
统计师
会计职称
法律顾问
ACCA考试
注册会计师
资产评估师
高级经济师
审计师考试
高级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
国际内审师
理财规划师
美国注册会计师
一级建造师
安全工程师
设备监理师
公路监理师
公路造价师
二级建造师
招标师考试
物业管理师
电气工程师
建筑师考试
造价工程师
注册测绘师
质量工程师
岩土工程师
注册给排水
造价员考试
注册计量师
环保工程师
化工工程师
暖通工程师
咨询工程师
结构工程师
城市规划师
材料员考试
消防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
房地产估价
土地估价师
安全评价师
房地产经纪人
投资项目管理师
环境影响评价师
土地登记代理人
宝宝起名
缤纷校园
实用文档
入党申请
英语学习
思想汇报
作文大全
工作总结
求职招聘 论文下载 直播课堂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 > 公务员考试 > 综合指导 > 选调生 > 正文

2015年选调生考试《行测》法律常识:刑法

考试吧整理“《行测》法律常识:刑法”供考生参考,更多信息请关注考试吧选调生考试网!

  1.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第3条至第5条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犯罪构成要件

  任何犯罪都包括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如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犯罪客体按其范围可分为三类,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具体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条件。

  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

  (3)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体中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实施危害行为时不满14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投毒罪已经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

  第三,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对所有的犯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也就是一个人具有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并自觉地控制自己行为和对自己行为负责任的能力。一个人只有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时,才能要求他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不具备这种能力则不能要求他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在这种心理态度支配下实施的犯罪就属于故意犯罪。犯罪的故意有两种:一是直接故意,二是间接故意。

  犯罪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在这种心理态度支配下发生的犯罪属于过失犯罪。犯罪的过失分为两种: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二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3.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未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当合法权利遭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公民有权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必要的反击。正当防卫不仅不构成犯罪,而且受到法律的保护。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刑法》第20条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另外,《刑法》第20条第3款还特别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种情况称为特别防卫权。

  (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注"考试吧公务员"官方微信第一时间获取公务员报名、真题答案、备考信息!

公务员考试题库手机题库下载】丨微信搜索"566公务员"

  相关推荐

  2015年选调生考试《专业知识》公文写作主体

  2015选调生考试《专业知识》公文写作批复写法

  2015选调生考试《专业知识》公文写作的行文规则

文章搜索
·精选试题 ·智能练习
·智能评估 ·视频解析
扫描二维码下载
在线名师 1 2 3 4
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公务员考试栏目导航
版权声明:如果公务员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公务员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